构建信息科技伦理框架

2019年05月14日 11: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少

  几十年来,迅猛发展的信息科技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悄然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认知,如牛津大学数字伦理实验室主任弗洛里迪(Lu-cianoFloridi)所言,“数字革命改变了人们对价值观、优先权、品行和可取创新的看法”。因此,无论是从物质还是精神层面出发,信息科技伦理都应竭力跟紧信息科技发展的步伐。

信息科技伦理框架现状

  信息科技范围广泛,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量子信息等。全球主要国家对发展信息科技给予了足够重视,仅2018年以来,美国先后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美国人工智能计划》《美国国家量子法案》等,欧盟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案》《量子技术旗舰规划》,韩国、印度启动了人工智能国家战略,新加坡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案》。我国的智能制造战略、“互联网+”行动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在相关政策中都或多或少提及了伦理问题。

  与平面化的伦理评价不同,立体化的伦理框架对于科技良性发展更具实效性。伦理框架是一套成型的、处于相互作用下的伦理规范的组合和运行机制。信息科技伦理框架的研究遵循经典伦理理论(如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等)的范式,为不同的信息科技设定伦理框架。发源于医学伦理学的双重效应学说,近年来也被频繁作为人工智能伦理框架的理论基础。

  当前,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是最受学界关注的信息科技。对于大数据研究面临的隐私和伦理挑战,苏黎世大学教授瓦耶纳 (EffyVayena)和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的合作者指出,新的伦理框架关心的不是数据是否应该用于研究,而是如何从尊重伦理和隐私的基本原则中获取利益。无独有偶,弗洛里迪团队在一个有关人工智能伦理的白皮书(AWhitePa-peronanEthicalFrameworkforaGoodAISociety)中也指出,要抓住机遇,制定法律、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将获益建立在伦理框架的基础上。可见,伦理框架是信息科技良性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关于信息科技伦理框架的研究比较分化,几乎每一项信息科技中都能找到伦理框架的依附点。在“皮之不存”的依赖关系下,信息科技伦理框架确实应与信息科技保持高度一致,但这种一致并不意味着要“各个击破”。事实上,在每一列信息科技的列车上都装上伦理雷达既困难又阻力重重。因此,何不回归到框架的本义,圈定一个足够宽广又有边界的地域,让所有列车在一定期限内都不驶出界?这一思路指向建立信息科技的统一伦理框架。

 构建统一伦理框架的可行性

  欧盟近年制定了一些统一的针对新兴科技的法规,如EuropeanGrouponEthicsinScienceandNewTechnologies等,伦理框架虽然很难像法规那样实现大范围的统一,但在某一科技领域构建统一的伦理框架未尝不可。并且,具有整体主义文化传统的我国,对于构建统一的伦理框架有更深沃的土壤。

  西方已有学者尝试提出整体的信息科技伦理框架。英国三方研究和咨询公司 (TrilateralResearch&Consulting)的赖特(DavidWright)提出了一个可以对任何涉及信息技术的政策、服务、项目或方案进行评估的伦理框架,该框架使用比彻姆(TomL.Beauchamp)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的生命伦理四原则作为标准,并加入了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内容。这一伦理框架显得有些“野心勃勃”。统一的框架不是一定要将所有信息科技一股脑儿地包纳进来,它应该是这样一种框架——当它面对不同的信息科技时,能够通过自身简单的变化而变得继续适用。这样,框架本身的结构和开放性就显得格外重要。

  从运行机制出发,可以将框架的基本要素分成主体、客体、标准、对象和程序,此前的伦理框架研究极为关注框架的程序,即对于框架的步骤和顺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分析。早期,如福克斯(RichardM.Fox)和迪马克 (JosephP.DeMarco)在《道德理性: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进路》(MoralReasoning:APhilosophi-calApproachtoAppliedEthics)一书中提出了“建构一组问题”“收集资料”“探寻不同意见”“评估各种意见”“作出决定”“采取行动”六步骤。近年来,如曼海姆(SaraMannheimer)等人在2017年国际数据监管大会(In-ternationalDigitalCura-tion Conference,IDCC)上提出的“STEP”框架,可以作为实现安全、伦理和使社会媒体数据研究可持续的重要“步骤”。

  程序是框架运行的载体,关注程序无疑是抓住了框架的主线。为了防止推诿责任,主体必须明确;为了使框架有的放矢,客体必须准确;为了体现伦理理论和追求伦理价值,标准必须清晰;为了惩前毖后,对象必须确定。因此,统一的伦理框架应当是各个要素互相作用、互相依存的运动体,各个要素之间的张力就是框架开放性的体现。如伦理框架适用于人工智能算法时,算法中的行为和事件是客体,算法遵循的伦理原则是标准,算法嵌入者及其团队是对象,嵌入者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主体,而程序则体现在启动、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步骤与顺序中。

  在上述框架的元素中,应格外关注客体,因为只有对行为和事件进行定性后(即什么样的行为和事件不合伦理或存疑),框架的程序才能从启动走向正式运转。以目前最受关注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为例,虽然人工智能具有极繁复的技术和极广泛的应用,但其根本是算法,算法中所嵌入的价值判断取决于嵌入者,所以嵌入者的嵌入行为理当是伦理框架的关注重点。大数据技术包括采集、存储和计算三层,每一层都会涉及伦理问题,特别是计算层的伦理问题取决于不同的应用领域,应用于金融、教育还是政治领域会牵涉到截然不同的伦理问题,伦理框架要重点监控大数据技术中的计算应用行为。

  然而,伦理问题远比科技事实行为更抽象,因此,抓住信息科技中的行为和事件也只是“抓重点”而非“抓全面”,所以,框架的其他要素也很重要。如在某种伦理理论指导下,选择哪些伦理原则作为框架的标准就是伦理框架的核心问题。简单来说,构建统一的信息科技伦理框架首先要选择合适的伦理原则作为标准,重点是探究信息科技本身的伦理问题和其中违背伦理的事实行为,在恰当的步骤和顺序下,建立从主体到对象的动态框架。

 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框架

  经验表明,人类能够决定一种科技的开始,却很难决定其结束,结束的代价可能是巨大的。在信息科技席卷全球的当下,从根本上探讨某项信息科技是否必要、可否停止并无实际意义,所以,法律规制和伦理约束必不可少。科技发展的驱动力早已不仅是个体创新的好奇心,而更多地关涉到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各国发布的一系列信息科技战略和政策便是明证。好奇心可以通过他律进行干涉,而国家之间的战略竞争则需要达成普遍的伦理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作为这种共识的基础。

  伦理框架绝不是要阻滞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是要保障和促进信息科技良性发展,当然,“发展”和“良性”何者为先也是可以讨论的话题。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必要从国际层面积极达成信息科技伦理共识,在各项信息科技政策和战略中都应体现这种共识,只有如此,才能将科技竞争推向良性运行的轨道,才能避免“结束的代价”。鉴于此,信息科技伦理框架的构建,不仅要考虑框架本身,还要考虑框架的国际性和长远性。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 “智能+”概念进一步抓住了信息科技的内核,由此出发,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可以走出一条不同以往的信息科技伦理框架构建之路。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