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煜 张影强 |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反思:一种尝试性的分析框架

《数字治理评论》2017年第1辑

摘 要:网络空间是人类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全球化背景下开拓出的一种新型空间, 这一空间同样存在大量的治理问题和挑战, 而解决这些困境需要集合全球各种文明的智慧。本文从构建网络空间的命运共同体的高度, 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进行了研究, 建立了以网络人权、网络主权与网络治权为内容的“三位一体”理论分析框架, 从“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角度将“底线公平”理论与网络空间治理相结合, 提出了具有实践价值的理论反思和策略建议。

关键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底线公平;网络人权;网络主权;网络治权;

作者简介:宋煜,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研究领域为社区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志愿服务, 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跨学科领域。;张影强,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网络处副处长, 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先后获经济学学士、劳动经济学硕士和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和新经济等领域的研究。;

基金: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推动建立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in Cyberspace: A Tentative Analytical Framework

Yu Song Yingqiang Zhang

Institute of Soci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China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

Abstract:Cyberspace is a new phenomenon that emerges in the contex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global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faces a lot of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which need to integrate the development benefits of all civilizations to solve. From the perspective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with respect to cyberspa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construct a theory for Global Cyberspace Governance, which is composed of cyberspace human-rights, cyberspace sovereignty and cyberspace governanceright. Based on the idea of multiple-shareholders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also puts forward theoretical reflections and practical policies which combine baseline-equality theory and cyberspace governance.

Keyword:Global Cyberspace Governance; Baseline Equality; Cyberspace Human Rights; Cyberspace Sovereignty; Cyberspace Governance Right;

网络空间是人类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全球化背景下开拓出的一种新型空间。作为信息技术设施和规则的集合体, 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先进工具, 也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生产和生活空间, 人类由此获得了新型的生存方式和视野。网络在科技上是促进生产力竞争的平台, 在经济上是财富增殖的手段, 在文化上是人类交流的工具, 在安全上是彼此角力的战场, 在政治上是大国博弈的场所。这些都对过去的全球治理体系造成了冲击, 也提供了变革的机遇。

目前, 全球互联网的发展依然存在着地区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 现有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也主要代表着西方国家的思想与理念, 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需求存在较大落差 (董成雄、黄日涵, 2016) 。由于相关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仍然会由西方国家, 特别是美国及其代理人来主导, 这也使得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全球范围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发展已经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空间, 人们通过互联网开展经济活动, 进行政治参与, 传播文化理念等。因此可以说, 获得多大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权, 也就意味着获得多少发展的权益。西方国家从自身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角度出发, 提倡“网络自由”, 宣扬网络空间中的“人权大于主权”, 对网络主权不予承认, 又提出一套基于“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 力图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实力来代替网络空间治理的平等与公正, 利用其代理人控制网络治理平台和规则的建设, 让“网络霸权”得以延续。这也是与网络空间建立与发展的初衷所背道而驰的。

中国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这就需要将自身命运与前途同世界命运和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构建网络空间的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提出中国方案, 正是这种共同体意识的体现。其中, 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理论的梳理与创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这也正是本文力图去尝试的。

一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概念辨析

20世纪70年代, 伴随着计算机的问世, 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 计算机与计算机相互联结形成了计算机网络, 而将计算机网络互相连接在一起就成为“网络互联”, 这些网络以一组通用的协议串联成一个庞大的网络, 这个网络覆盖全世界, 形成全球性互联网络即互联网。网络空间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而架构的场所。从技术层面上讲, 它的表现形式为计算机交互网络, 尤其是以互联网 (Internet) 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它将不同地理位置的、具有独立功能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 在网络操作系统, 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 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

(一) 网络空间概念的起源与变迁

“网络空间” (Cyberspace) 一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作家威廉·吉布森在出版的科幻小说《神经巫师》中创造了“网络空间”这个术语, 用它来描述包含大量可带来财富和权力信息的虚拟计算机网络。在他的小说中, 网络空间指客观世界和数字世界交融在一起, 让使用它的人感知一个由计算机产生的而现实中并不存在的虚拟世界, 并且这个充满情感的虚拟数字世界也影响着人类现实物质世界 (夏燕, 2010) 。本尼迪科特在其主编的《网络空间:第一步》中对网络空间进行了描述:“一个由计算机支持、连接和生成的多维全球网络, 或者‘虚拟’实在。”在网络空间中, 每个计算机都是一个窗口, 由此所见所闻的对象既非实在的物体, 也不一定是实在物体的形象。在形式上, 其涉及的符号或操作, 都由数据和纯粹的信息构成 (Benedikt, 1991) 。

网络空间的定义经历了一个由现象技术层面描述到现实社会层面概括的逐渐丰满的发展过程 (夏燕, 2010) 。随着网络空间对社会的影响日趋增多, 它的凸现改变和重塑着人类的生存方式与行为方式, 对人类社会的规则制度更是产生激烈而深刻的影响。虽然表面看起来网络空间只是无数电脑终端的连接, 但实质上, 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种新型社会场域, 它与日常社会生活并不相同, 它连接的是作为运用和生产的“人”。人们赋予网络空间更多的含义和维度, 用其描述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联系起来的新时代, 昭示了一种社会生活和交往的新型空间甚至是新型的社会。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物质的或有形的实体, 而是一个无形的虚拟空间, 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介, 它能将全世界的人、组织、机构、政府等联结在一起。它不仅为网民们的人际互动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而且为网民重新塑造自我认同提供了一种后现代的社会生态样貌的全新场域 (黄少华、翟本瑞, 2006) 。

(二) 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新局面

在短短几年内, 网络空间的发展呈现一些明显的趋势, 这也导致网络空间治理的领域与规则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第一, 信息网络经历了从实验性的军事网络、小规模的政府和科研应用到全面投入商业化运作的历程, 逐渐从军事领域用途向民用为主转变, 互联网日益普及“寻常百姓家”, 网络空间也从科研和商业逐渐进入人类的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之中。互联网的始祖———APPANET的诞生是出于军事斗争的考虑, 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则来自经济和商业的需求。军事领域应用的需求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互联网尖端技术的发展, 如美国国防部先进研究项目局 (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DARPA) 为国家安全研发突破性的互联网技术, 涉及战略性无人机、未来兵器, 以及生物技术、大数据分析和电子信息等领域 (柯大文, 2016) 。

第二,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 人类越来越需要随时随地、信手拈来、简单直接的信息接触和服务, 接触互联网的终端从个人电脑变为越来越依赖于移动设备, 使得不当的信息充斥大众的视野, 个体意识的表达日益简便和随意, 政府在信息资源的优势地位逐渐动摇, 原有的信息壁垒逐渐崩塌, 从而打破了原有的社会治理体制, 导致传统行政管理面临极大挑战 (宋煜、王正伟, 2015) 。对网络空间治理而言, 政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迫切需要提出适合的政策与办法。

第三, 网络空间已经从信息互联向“万物互联”发展。近年来,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网络空间在数字化和网络化基础之上又产生了巨大变化。在物联网引发的万物互联条件下, 社会深度信息化, 大量高速增长的复杂数据广泛互联, 让数据采集不再受制于主观、断点、结构和结论化的局限, 极大地降低了采集成本, 连续的样本检测可以客观分析更多的细节, 人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变为生命记录、活动记录和环境变化记录, 从而最终获得更具深度和广度的数据基础, 促进着大数据应用时代的到来 (曹三省、鲁丹, 2016) 。

第四, 网络空间治理格局逐渐从西方主导向东方崛起的转变。西方发达国家占据网络技术、科技人才与网络基础设施的优势地位, 而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空间治理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显示, 截至2016年6月, 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 上半年新增网民2132万人, 增长率为3.1%。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51.7%, 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了1.3个百分点, 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 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 互联网普及率增长稳健。与此同时, 美国网民规模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占世界总量的2/3跌到了9.0%, 十年内还将跌到5.0%。尽管美国想掌控全球互联网的治理权, 但也越发力不从心 (方兴东, 2015) 。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空间治理的诉求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重视, 中国所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东方力量在全球网络空间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三) 网络空间治理的关联性概念

“网络空间”中所指的“网络”从形式上来说包括了互联网 (Internet) 、电信网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广播电视网 (Cable TV Network) 。世界各国和企业纷纷提出了“三网融合”的相关技术与发展规划, 但在实践中由于成本和应用等多方面考虑, 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更多起到了承载互联网的作用, 互联网则发挥其开放共享和丰富应用的优势, 承担了应用与内容传播的功能。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对象主要是指互联网空间。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几种同义词:Cyberspace (赛博空间) 、World Wide Web (万维网空间) 、Internet (互联网空间) 。第一种表达虚拟世界行为, 属社会范畴;第二种表达全球信息发布, 属信息范畴;第三种表达计算机网络通信, 属技术范畴。这三种内涵属于三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范畴, 侧重点虽有不同, 但所研究的对象以及参与的主体都互相重叠, 往往被视为相同的概念。

1. 互联网治理

2003年, 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日内瓦阶段会议上, 互联网治理 (Internet Governance) 成为热门话题。本次峰会的成果文件《日内瓦行动计划》推动联合国秘书长成立了互联网治理工作组 (WGIG) 。该机构的工作之一便是制定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WGIG对互联网治理的定义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这一定义强化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机制的概念, 对于互联网治理的具体问题, 各个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作用和参与形式, 且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重叠。WGIG强调互联网治理所涵盖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名称和地址, 还包括其他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 如重要的互联网资源、互联网安全保障以及发展方面和与互联网使用有关的问题 (郭丰, 2012) 。从这一角度来看, 互联网治理与网络空间治理之间具有较高的重叠性。

2. 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的内涵存在两种表达:一为Network Society, 一为Cyber Society。前者被普遍定义为在人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 一种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新生社会关系, 它是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的社会共同体。此处的“网络”不仅仅是“虚拟”社会中基于技术的网络, 也包含了现实世界中由人们的交往实践而形成的网络, 基于技术的网络则是其交往互动的媒介。后者是指互联网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模拟现实情境所形成的沟通信息的空间, 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 具有虚拟性。早期的网络社会研究者将网络社会描述为绝对自由的社会, 其本质是没有政府干预的空间, 认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 有管理而无政府, 有共识而无特权” (劳伦斯·莱斯格, 2004)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 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网络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 这主要归因于一方面, 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对互联网的控制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 政府的强制性渗透导致了信息独裁 (蔡文之, 2007) 。那些认为政府不能规制互联网的传统观点已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 政府正在通过其所掌握的各种资源管理网络社会。另一方面, 政府也认识到一味压制互联网也是不可能的, 并注意到了互联网有利的一面 (曾润喜、徐晓琳, 2010) 。

3. 全球治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被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 很多挑战也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的, 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应对。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为解决超国家 (跨国家) 问题, “全球治理” (Global Governance) 作为应对全球问题中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 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国家和地区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通过对话、谈判、协商与合作等方式, 统统参与其中, 以促成问题的解决, 并为此建立相应的机制。

网络空间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博弈。网络空间是各国将本国网络基础设施作为共享物与全球连接共同建构的, 且各国人民都可以通过网络效应获益, 因此应当建立具有全球共识的网络治理机制。从竞争角度看, 网络空间具有获取资源和拓展影响力的功效, 因此全球各种力量都试图主导或影响全球网络秩序的建立 (张全, 2012) 。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利益和诉求, 必然要求反映在全球治理体制的相关规则当中。但是这不代表新兴力量意图打破传统的治理体制, 而是力求顺势对全球治理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

二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流理论

由于各大国在网络核心资源、核心技术的市场占有份额及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 网络空间的治理思路仍存在分歧和矛盾。“网络自由主义”不断兴起, 成为网络强国挑衅他国网络主权的得力工具。目前, 一些拥有网络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 推出“网络自由”的价值理念, 打着“网络无疆”“人权大于主权”的旗号, 以期把他国网络变成不受约束的飞地。与此同时, 这些国家还利用一些非国家主体作为其代理人, 强化对全球网络空间的管控, 希望长期有效地对互联网实施“难以觉察”的控制 (叶征, 2014) 。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明确地提出“网络主权”的价值理念, 强调在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的前提下, 维护个人网络权益, 开展网络国际开发合作, 共同开展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

对这些主流理论进行分析, 为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并在这些理论中加入中国思想, 是中国作为网络大国应尽的义务和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文将从网络治 (理) 权、网络主权和网络人权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力图找到一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其中, 以“底线公平”为核心的网络人权理论是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创新之处。

(一) 人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底线公平

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长期以来, 中国以“海纳百川, 兼收并蓄”的态度, 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人权道路。让每个人都能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 共同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 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 是人权事业的崇高追求 (钟声, 2016) 。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人权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的“公民权利”上, 即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使和实现。作为人类的第五空间, 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行使时要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 在享受法定自由和利益的同时, 也要遵守法定的界限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民平等使用互联网的权利;二是依法保障人民互联网的言论自由。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网络人权的讨论都过多地强调“网络言论自由”的部分, 而忽略了大众平等使用互联网, 并充分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底线公平理论是我国学者针对西方社会福利理论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理论。其基本假设是在社会建设中的各类主体应在底线公平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形成共同性, 找到均衡点, 提高协调的效果, 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所谓底线公平, 即是所有公民在社会保障中应当具有的一致性的、基本的权利。在这一理论基础上, 保障网络空间中的“底线公平”就可以成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道德基础。

1. 底线公平理论的中国背景及其观点

底线公平理论是从中国问题出发, 由中国学者提出的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性的理论探讨。“底线公平”强调政府保障社会公平的责任底线和公民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权利底线的同一性, 体现了研究者运用辩证思维研究社会建设问题的方法自觉。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引入“底线公平”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底线公平理论来自对福利国家社会发展困境的反思。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会遇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即福利制度的建立过程是保障范围越来越大, 保障项目越来越多, 保障水平越来越高, 并最终成为一种几乎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个趋势的必然结果是高福利水平让国家财政难以支撑, 整个社会激励不足, 发展趋缓。与此同时, 任何想要降低和缩小福利的努力都难以实行。近年来, 中国已步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 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机制相对滞后引发的民生问题尤为突出。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样性、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利益结构的分化性交织在一起, 以前所未有的态势深刻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历时态社会发展进程在中国同时态展开。另外, 制度和政策可能使一些人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 每个个体以及其所代表的群体对“公平”的理解又各不相同 (景天魁, 2009) 。中国的古代思想家墨子认为, “民有三患, 饥者不得食, 寒者不得衣, 劳者不得息, 三者民之巨患也”, 提出统治者要“兴天下之利, 除天下之害”, 使“饥者得食, 寒者得衣, 劳者得息” (刘洪清, 2015) 。其实可以认为这些思想是最早的“底线公平”主张, 隐含着追求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内涵, 也体现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逻辑。

底线公平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底线”。“底线”可以理解为一种“界限”, 清晰且必须得到大众的广泛认同和可持续的保障。在社会福利领域, “底线”是指社会成员基本需要中的“基础性需求”, 比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医疗救助和义务教育制度等。“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体现权利的一致性, 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 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一致性就是最终要实现的“底线公平” (景天魁, 2007) 。

温饱的需求 (生存需求) 、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的需求 (健康需求) 和基础教育的需求 (教育需求) 三项需求是人人躲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景天魁, 2006) 。生存、健康和教育的底线权利, 为我们设定网络社会的“底线”提供了借鉴。其中, 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 诸如政府的责任底线以及与市场的边界、政府责任和能力的基础部分和非基础部分、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等, 这也是由政府存在的意义所决定的。

2. 底线公平理论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应用

底线公平理论的一大发现就是底线公平要比一般公平更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 这在中国这样的各种社会差距巨大的复杂国情下更是如此。同样网络空间自身开放、无权威的特性让亿万人参与进来, 个体摆脱了现实社会之中身份、等级、职业甚至性别的限制。虽然这让平等的理念更深入人心, 但也会加剧人类在虚拟世界中的不平等。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视角下, 这种差距巨大的复杂性同样存在, 底线公平理论无疑也是一种重要的理论解释和可行路径。

网络治理视角下的“底线公平”是指根据互联网的基本状况和发展需要, 划定一条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底线。底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个体在网络生活和网络发展中共同需要的部分, 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 否则将对其在网络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产生剥夺。因此, 无论能力高低, 无论地区差异, 都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正因此, 强调以国家主权为理论基础的“网络主权”价值观念就显得顺理成章。通过政府充分协调各利益主体, 也能够让保障网络人权落到实处。与此同时, 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也必须加强,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底线”的社会认可度, 达成社会共识, 才能保障全球网络空间的公平与正义。

确定网络空间治理的“底线”, 就是确定网络控制权等相关权利的水平高、中、低的标准线, 按照以上所说的底线公平的规定性, 就是要确定政府责任与市场作用的界限、网络权力中基础部分与非基础部分的界限、相关规则的重点和次序、无差别的公平与有差别的公平的界限。这些界限都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 如互联网用户占本国人口的比例、用户男女性别比例、宽带普及率、宽带用户比例 (固定/移动) 、互联网使用成本/宽带接入价格、互联网带宽分布等 (ITU, 201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要确定底线, 就不是只找几个数据, 或者用国内的数据与国外的数据做个简单的比较就能完成的。必须依据对那些基础性问题、基本关系的深入研究, 找到有标志意义的“量”。可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或项目, 每个制度或项目都有一些可以标志以上基本关系的“量”, 要想以所有这些“量”为标志把底线画出来, 可能是极其繁杂的。

在当前全球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 网络空间的“底线”也存在三个维度:网络生存底线、网络健康底线和网络教育底线。网络生存底线可以理解为对接触和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基本需求, 这涉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网络终端普及率、宽带普及率、使用和接入成本等, 主要是保证每个人都享有使用网络空间服务的权利;网络健康底线主要指网络空间治理的每一个参与主体要保障网络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这包括设备安全、信息安全、软件安全和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等, 参与主体要坚持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价值观, 协力打击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 保证人人都拥有一个开放健康的网络空间;网络教育底线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具有获得最好的互联网教育的权利, 从而消除互联网发展在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数字鸿沟”。以上这些底线, 正是中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中所提倡的, 更需要我们在国际上旗帜鲜明地予以呼吁, 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

(二) 主权:国家主权背景下的网络主权

主权理论是迄今为止国际政治领域的奠基理论, 是国际关系赖以进行的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扩展着人类活动的空间, 而新的空间意味着新的资源。互联网的出现使人类拥有了一个新的空间———网络空间, 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无界化特征, 使得国家主权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人们对国家主权观念的认识出现了新的变化与发展。

1. 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冲击

“主权”一词源于拉丁文的Superranus, 原意是最高的意思。民族国家出现之前, 主权观念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主要见诸一些政治思想家的论述。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国家学说, 虽然他没有明确使用“主权”一词, 但他已经涉及国家主权的两大属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Westphalian System) 的产生而形成的。独立的诸侯邦国对内享有至高无上的国内统治权, 对外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此后, 国家主权开始具备对内对外的双重属性。主权便成为国家的象征, 国家的完整和独立主要体现为主权的完整和独立。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家主权观念已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 几乎所有对国际关系的理论阐释都是从主权国家出发, 并以国家主权为归宿的。

伴随着新科技革命所带来的国际政治的风云变幻, 国家主权的概念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国家主权本身就是一个变动的历史范畴, 其概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 (刘飞涛, 2000) 。网络的出现不仅对传统国家主权造成了冲击, 使之向内部和外部扩散, 还加剧了主权的不平等 (蔡翠红, 2003) 。国家是否具备网络空间的管理权, 即网络空间的管理问题也凸显出来。在信息革命的推动下, 信息技术赋予非国家行为主体以空前活动领域和活动能量, 无论是次国家性的, 还是无国家性的或超国家性的非国家行为主体, 它们时常从内部和外部对国家的权威提出挑战 (王开峰、徐佐彦, 2000) 。

尽管新科技革命对国家主权削弱和制约的趋势对所有国家都是一样的, 但这种削弱和制约对技术水平迥异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 是不平衡和不平等的, 即科技革命扩大了国家主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信息霸权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主权和安全面临的最现实的威胁之一 (赵旭东, 1997) 。以地缘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和对本国事物排他的管辖权将受到严重的挑战。跨国的数据信息又将会使弱国的信息主权受到侵害, 弱国试图通过加强网络基础建设和法制建设来维护主权 (肖永平、郭明磊, 2001)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互联网的出现一定会导致国家主权的弱化或泛化。阿尔文·托夫勒在《创造新文明》中对未来的“超国家社会”进行了描述:“随着第三次浪潮对民族经济的改变, 民族国家被迫放弃部分主权, 接受国与国之间经济与文化的部分渗透。”他认为, 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 民族国家将退出历史舞台。尼葛洛在《数字化生存》中同样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主权边界形同虚设。

在网络主权的讨论中, 数据主权被突出强调出来。数据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地域范围内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所产生的数据拥有的最高权力 (沈国麟, 2014)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人们使用数据库存取数据的能力和效用突飞猛进地发展, 因此一些国家倾向于依赖别国的数据而忽略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但是从长远来看, 这种对他国的信息依赖就是认可文化方面拱手让人的一种形式 (蔡翠红, 2013) 。当前, 大数据和云处理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原先以国土疆界为划分的安全概念, 国家对数据资源的竞争, 自然催生出数据资源所有权及管辖权的问题。因此, 数据主权代表着国家主权在数字信息领域的延伸, 也是网络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互联网时代, 国家主权呈现“强化”与“弱化”并存的趋势, 即发达国家的国家主权得到强化, 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冲击而弱化。总体而言, 互联网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更加复杂化, 而这并不等于对主权的破坏。尽管从表面上看互联网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制约趋势对所有国家是一样的, 但是实质上这种制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平衡的和不对等的。

2. 主权理论视角的网络空间治理

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于其不断地扩展着人类活动的空间, 而新的空间意味着新的资源。在陆地、海洋、天空和太空等有形的物理空间之后, 无形的网络空间被视为人类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仍处在早期探索的无秩序状态, 而解决互联网治理的前提应回归到界定网络空间的属性上, 与陆地、海洋、天空等相似, 网络空间被视为私域和公域共同构成的全球混合场域 (张晓君, 2015) 。

网络空间的创立以及随之引发的网上主权问题已渐趋为世人所关注。阿尔文·托夫勒曾预言:谁控制了信息, 控制了网络, 谁就控制了世界。如果说控制了太空等于控制了通向未来之道的咽喉的话, 那么控制了互联网就等同于控制了通向未来的神经系统。互联网必将成为继太空之后, 引发的又一轮新的战略空间的国际竞争, 因为这种竞争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在未来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 关系到一个国家在未来的生存与发展。因此, 基于国家主权理论的“网络主权”概念必然会出现 (曹鹏, 2008) 。所谓“网络主权”应该是国家主权在其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体现, 是一个国家在其所辖的网络空间范围内, 通过控制网络信息、保证国家安全享有的对内处理事务的最高权和独立自主地参与国际信息活动的权力。

在互联网时代, 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在逐渐加强, 一个国家除非不使用互联网, 否则一旦进入就必然会受到规则的约束, 很难自创一套规则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流入国内的信息, 因而也就是一种相对的主权。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提出:网络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衍生出来的国际准则与原则, 适用于国家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活动, 也适用于各国对本国领土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 (王远, 2014) 。

(三) 治权:网络空间的治理逻辑与特征

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体现在治理权上。网络治权是权利主体经由法律或者契约所取得的对网络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控制权主要体现为一种排他性利用互联网资产从事投资和运营的决策权;而剩余索取权是取得剩余利益的权力, 这就包括了使用权、开发权、监督权、执法权等, 这是区别于控制权之外的诸多权利 (彭世权, 2010) 。而治理本身则意味着治理行为的发生过程。

1. 网络治理中的多利益相关方理论

治理问题是近年来政治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等学科都非常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这一研究报告中对治理做出界定:治理是多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与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类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使相互冲突的或不一致的利益得以调和并进而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该过程既包括有权强迫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与规则, 也包括各种人们主动接受的吻合其利益需要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不仅是一整套规则, 也不局限于一种活动, 还是一个过程;这一治理过程, 其基础不是控制手段, 而是协调的思想;治理的过程既涉及公共部门, 也包含私人部门;治理活动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而是一种持续的互动。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含企业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相关方理论。在全球网路空间治理的过程中, “多利益相关方”是最常被提起并被普遍使用的理论。

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始于2014年, 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发展中国家乐观其成, 认为这是互联网全球共治时代的开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多利益相关方”是国家网络主权弱化的体现, 也是国家在行使其独立处理网络事务权利时因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而使权利的体现减弱。互联网治理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建立在现有互联网治理机构的基础之上, 而非取而代之。按照目前的态势, ICANN将被移交给由政府、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共同组成的利益相关体。因此, 未来治理模式的走向, 主要取决于这三大利益主体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

“多利益相关方”是目前网络空间治理研究的主流理论。其来源多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模式 (张德明, 2003) 。利益相关理论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兼并浪潮。因为公司兼并的结果, 不仅股东利益可能受到损失, 公司的职工也可能遭受失业的危险, 公司所在社区也有可能随着公司的搬迁而沦没。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看, 利益相关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公司的“所有权”是共同拥有, 股东只是利益相关方中的一员, 公司应当尽可能多地照顾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同股东一样, 供应方、客户、债权人、职工以及社区都承担着公司的相应风险, 故而应当分享公司的所有权。但是, 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并非平等的。基于上述原因, 利益相关方理论将企业理解为利益相关方的合约, 将公司的目标理解为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并且强调利益相关方参与推动信息沟通与加强监督制衡方面的作用 (刘芳, 2012) 。

2. 非国家行为主体占据重要位置

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 “多利益相关方”的关键取决于责任和义务的“分散化”倾向如何发展, 特别是政府在其中将扮演何种角色 (邹军, 2015) 。作为全球网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人部门”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在西方, 大多数互联网基础设施都由私人公司拥有和运行, 如各大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治理中, 私人部门是能够灵活地满足互联网及其用户需要的部门, 也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公共利益, 行使着相当大的权力。然而, 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 基于形成决策的现实需要, 并非所有私人部门都能被纳入治理机构。企业界及其相关机构并没有设计出合理而完备的程序, 以用来推选某些公司和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的合法代表, 因而如何让非国家行为主体反映其背后的群体利益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民族国家自产生以来就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 承担着对外行使主权的职能, 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 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20世纪90年代, 随着信息革命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推进, 越来越多的国际角色在国际社会中出现, 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特殊利益集团等在国际事务中与国家一起分享着权力。在互联网时代, 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弱化, “有一些力量试图把政治权力从民族国家向下转移到次国家的区域和集团中去, 另外又有一些力量试图把权力从国家向上转移到跨国性的机构和组织中去” (阿尔文·托勒夫, 1984) 。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低成本为这些非国家组织提供了便捷而有效的全球联络工具, 大大提高了它们的活动能力, 拓展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通过网络联系, 各种组织可以不必建立有形的或正式的机构, 便可以进行各种活动。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内,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仍将处于“多利益相关方”治理状态下。“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强化而不是改变了现有的权力关系。特别是这一模式给推动建立这一模式的美国政府及与美国利益结盟的主体以特权, 其背后目的是利用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上的实力来替代网络空间所享有的自由、开放、平等与共享, 维持其“网络霸权”。因此, 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的重构将在很大程度上延续既有的权力格局。随着世界各国对“网络主权”和“网络人权”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如何在现有模式下突破创新, 充分利用现有规则建立代表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论体系, 获得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 就成为当前唯一可行的手段。

三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反思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问题已经不是如何治理, 而是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一般认为,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 政府 (国家) 、网络新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的直接相加并不会增强网络空间的治理效果。网络关系的建立是网络空间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基础, 它承认了政府、网络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等力量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合理性, 强调了网络空间共同治理的可能性。网络关系通过共同目标、合作意愿和参与规则将各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 并根据主体的特征和优势, 使得各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扮演适当的角色, 互为支持、互为牵制、互为导向, 最终形成相互依赖关系。

(一) 倡导人权、主权与治权并重的网络治理新思路

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 互联网已不仅仅是几个国家的互联网, 它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网络空间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 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网络空间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目的是实现“共赢”, 而对这一共同体公共利益的认同和追求是各主体参与的前提。参与方式自由、参与过程公平、参与秩序稳定是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目标, 而其实现需要依靠各主体的自身努力和相互协作。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其利益代表必须掌握自己的话语权, 不能任由所谓的“网络自由主义”“网络保守主义”等成为借口, 继续被西方国家所利用。但是, 西方以美国为首的国家集团及其代理人仍将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导者, 其所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也将长期存在。只有充分利用现有规则, 建立适当的理论体系, 提出更多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张, 才能够形成有利于全球网络治理良性发展的大环境。倡导网络空间的人权、主权与治权并重的网络治理新思路, 正是基础性的理论构建过程。

随着对“网络主权”认识的不断深化, 与之相关的数据主权、信息主权等概念层出不穷, 也日益获得了社会的认可。未来除了进一步厘清国家主权理论的历史脉络, 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空间自身的特征, 形成基于虚拟世界的网络主权理论, 并对国家与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进行界定。从人权的角度来看, 在互联网时代下, 人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考虑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之处, 建立网络空间的“底线”规则, 并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让全人类能够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网络空间的治权是网络主权的具体体现, 也是网络人权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网络空间的治理目标是通过政府、网络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治理, 发挥各主体在信息资源配置、舆论引导、秩序维护上的比较优势, 有效解决目前网络空间存在的信息生态失衡、舆论危机、突发事件、秩序混乱等问题, 共同营造网络空间自由、平等、公正的环境, 进而建立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网络空间 (周毅、吉顺权, 2016) 。

网络空间的崛起, 为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也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如何处理好秩序与效益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公平与发展的关系, 将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问题, 也是网络治理新思维的关键问题, 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给予回答。这意味着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空间, 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活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实社会的价值观在此并不截然断裂, 而是被有效地延续。开放共享、民主平等、公正法治这些在现实社会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同样成为网络空间法律价值的基本含义。这也是网络空间中人权、主权与治权“三权并重”的目的之所在。

(二) 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建设

行业组织与管理机构是互联网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互联网行业根据自身需要组建而成的代表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关系和维护行业声誉的组织。相对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而言, 政府的各类规制设计与政策制定相对滞后, 因而行业组织与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些机构是基于共同目标或兴趣而聚集在一起的网络群体, 在网络中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这一类组织往往是以非营利性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来呈现的, 并通过技术研究、咨询服务、政策游说等方式影响政府的网络空间治理政策。随着与政府机构合作的日趋深入, 政府也有意识地希望通过课题资助、政策研究等方式, 使得这些组织成为其体现其诉求的代理人 (agent) , 进而两者形成了互助共赢的关系格局。

由于互联网技术起源于美国, 所以互联网管理的机构大多数都形成于美国。美国政府对网络空间的重视和投资、民间智库以及企业之间的互动是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特征, 如兰德公司这种美国战略型智库在网络空间等方面长期累积的成果对美国在网络空间战略方面的软实力增强发挥了重要作用。负责全球域名和IP资源分配的国际组织ICANN, 长期以来实质上是置于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工业管理局 (NTIA) 管理之下的, 负责协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技术管理。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力量是相对薄弱的。中国的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由于人才和资源的问题, 往往难以发挥其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平台作用, 提出的解决方案缺乏国际视野和实践经验, 导致难以在现有的治理平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要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本国内部各类第三方组织的培育工作, 积极总结中国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经验, 形成中国方案与中国理论;其次要加强国家间相关组织的交流, 积极宣传适合大多数国家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 获得更多国家、机构和大众的认可与支持, 有效地破除垄断;最后要强调网络人权中的“底线公平”, 让更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走在第一线, 积极参加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制定。虽然互联网的应用已经布满了世界的各个角落, 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公认的组织机构能够完全地垄断互联网规则的制定, 这也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机会所在。

(三) 加强和完善企业参与全球网络治理的规划协调

企业在网络治理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更是推动网络治理的中坚力量, 主要包括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商等是主要的互联网相关企业。在一些研究中, 把信息通信企业 (自然包括电信运营企业) 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个重要类型, 参与对互联网的治理。另外, 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治理中扮演着主体和客体双重角色。作为客体, 他们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为主体, 他们对网络的治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二是通过自律方式进行约束。超级网络跨国企业, 如今是网络空间的主导力量,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网络企业巨头、欧洲网络企业巨头, 现在也出现了一些中国网络企业巨头。这都为中国打造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平台, 参与治理规则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网络治理的行为与影响也有不同。按照其产品或服务的类型大致分为三类, 即技术导向型、媒体 (社交) 导向型和应用导向型。技术导向型企业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生产附加值高的产品 (服务) , 并通过不断进行工艺革新、技术研发或者知识创造来推动集群快速成长的企业, 如Intel和Microsoft及其全球大量的通信运营商。这类企业以提供网络基础性的产品与服务为主。通信运营企业所建设的网络基础设施是互联网发展的依托, 必然担负着疏导优化互联网流量、遏制有害信息传播的重任。媒体 (社交) 导向型企业主要是指以信息服务为中介的一类社交性媒体, 如Google、Facebook、腾讯等。这类企业是网络空间主要的信息来源和传播媒介, 发挥着关键的信息枢纽作用, 并拥有卓越的传播能力, 影响舆论态势。应用导向型企业则以互联网为手段, 在传统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提供专业服务, 如亚马逊、阿里巴巴、Uber和Airbnb等。这些新业态借助移动通信技术和风险投资的力量, 在交通出行、空间使用、金融支付、餐饮服务、医疗健康、知识教育、任务服务甚至公共资源等领域全面开花。这类企业作为网络治理中的新兴力量, 如何参与全球网络治理是一个需要严肃面对的问题, 因为它们的参与对现有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冲击, 让以传统商业过程为基础建立的政府行政管理流程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 也让全社会意识到解决诸如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问题的迫切性和复杂性, 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新的社会问题。

基于形成决策的现实需要,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被纳入全球网络治理机构, 代表性问题就尤为突出。如果不能在全球范围内解决企业代表性问题, “多利益相关方”模式中的重要一极将难以维系。在现有的治理模式中, 美国公司独大的现实仍然难以彻底被改变, 但随着中国作为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国的崛起, 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必然要参与其中。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 制定出立足于中国需要的参与规则, 建立协调机制。

(四) 创新大众 (网民) 参与的自治组织与引导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互联网用户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它们既是互联网的使用者, 也是互联网的创造者, 它们在互联网上制造话题、反馈信息、推动舆论、提供娱乐等, 互联网用户在不同程度地支配着网络生活, 改变着互联网的生态格局, 而建立虚拟社会的社会规范和良好秩序是互联网治理的一个主要目标, 因此互联网用户在治理主体上的主要职责在于自律, 信守自律公约, 通过切实的行为来建立和维护互联网秩序, 促进互联网健康良性发展, “网民”作为治理主体是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大众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途径是组织化。一方面, 每个个体只有通过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 才能够发出统一的声音, 表达群体的共同诉求, 倡导网络空间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 这种组织化过程也会与政府社会治理密切相关, 通过建立合理的引导机制, 保障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协调。互联网用户作为治理主体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在于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治理中的各个环节中, 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为各种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以及互联网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等贡献力量。

从学术研究角度看, 网络空间及其治理领域的研究仍需要加强, 要充分考虑现在和未来网络空间治理的状况和趋势, 充分表现出中国在网络空间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制度领域的“中国自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 随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并一跃成为全球网络大国。在这一过程中, 中国克服并有效解决了诸多挑战和问题, 积累了许多有效的经验,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 首先要做的就是总结经验, 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中国观点, 形成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经验”和“中国学派”。其次是要有重点地培养优秀学者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建设中, 用理论指导实践, 用实践创新理论, 通过加大与全球该领域学者的交流沟通, 传播中国观点, 争取全球共识。此外, 要体现出学术研究的全球视野和责任感, 从网络人权、主权和治权层面建立理论体系, 搭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研究平台, 提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底线”规则并予以实现和推广。这些并不仅仅是学术界的工作, 也是全社会的职责, 更是作为全球命运共同体所应当体现的责任。

总之, 网络空间治理面对的是一个“未知远远大于已知”的特殊空间, 与陆海空天等自然空间不同, 这是一个技术催生的虚实结合空间。正因此, 网络空间的治理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 也不是依赖于某一个或一些平台和规则而运行的, 其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 即治理体制和机制不断经受各类网络事件的挑战, 不断变革, 这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治理”。所谓动态治理, 指的是“政府能够持续调整它的公共政策和项目以及改变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式, 以实现国家的长远利益” (梁文松、曾玉凤, 2010) 。在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实践中, 动态治理需要各参与主体秉持开放理念与创新精神, 动态、系统地革新网络空间公共政策的决策与执行过程, 以回应社会公共需求, 逐渐促进网络治理实现由善政向善治的嬗变 (宋煜萍, 2012) 。

四结束语

网络空间从诞生之日起, 一直处于不断地演变过程中, 出现了许多新概念和新特征, 这也使得旧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 因此必须要用发展的思路来研究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问题。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繁多, 从技术治理到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 从基于网络主权的国家中心治理到社会组织主导的治理模式, 都在一定阶段和范围发挥着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和借鉴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论认为,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流理论可被归结为基于网络人权的底线公平理论、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治理理论和以多利益相关方为代表的治理理论, 可以简单地总结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人权”、“主权”和“治权”理论。在这种尝试性的分析框架下, 本文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进行了反思, 提出了要倡导“三权并重”的网络治理新思路, 强化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建设, 完善企业参与全球网络治理的规划与协调工作, 创新大众参与的组织引导机制, 并在学术研究领域积极总结中国经验, 讲好中国观点, 体现出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全球视野和责任感。

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挑战, 而解决这一困境就需要集合全球各种文明的力量。中国如今在网络空间已开始表现出开放自信的心态和责任担当的意愿, 提出了明确的网络强国目标, 体现了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决心。习近平主席多次全面阐述中国的互联网治理理念, 向世界传递了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思路及治理智慧。认识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态势, 向世界清晰地传递中国的网络空间治理思路及治理智慧, 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适合的方案, 并获得国际社会广泛的支持, 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工作的主要目标。“中国自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增强国际话语权, 传播好中国声音, 必须坚定我们的话语自信。在网络空间治理上的自信是中国自信在中国话语体系上的重要表现, 只有积极研究和倡导网络空间治理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办法, 充分发掘具有中国文化基因的治理理论, 才能真正展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 主动参与全球治理, 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