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创新的关系

2017年03月14日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丁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技术、经济与标准化的联系日益密切,技术标准化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鼓励创新、发展贸易、提高产业竞争优势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国家推动标准化体制改革的当下,倡导建立促进创新的标准化治理新机制正当其时。

  技术标准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产业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标准作为基于共识的技术固化,标准不仅本身是过时的技术,而且会因为技术的固化限制进一步的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技术标准,创新就没有基础;没有创新,技术标准也就没有内容。技术标准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取决于标准化治理模式,包括标准化的体制、策略和标准中必要专利处置方法,好的标准化治理模式能最大化地促进两者之间的正相关。

  开放的标准化体制保证标准反映创新成果

  技术标准一直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标准需要反映产业界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对于技术和产业的最新认知和理解,体现创新的成果。开放的标准化体制强调标准化过程中市场化、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开始对现有的始于1989年的标准制度实施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驱动的新型标准体系。方案允许学会、协会、商会和行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标准,以满足不断变化、多样的市场和技术需求。我国现行标准体制的根本问题是制定者与使用者在利益上缺乏高度的一致性,存在强制与自愿、稳定与变动、制定和执行的利益冲突。虽然就2016年3月公开的修订版《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该法案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尚存质疑,但是市场化的方向所带来的由市场第一线的企业主导标准的制定,将会把创新的知识带到标准化的过程中,实现产业技术标准联盟协同创新的新机制。

  标准化体制的公开性是指标准化组织应当接收任何希望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不应当基于组织的性质或者个人的资格设置歧视性要求。标准化组织还应当尽力保证标准化的参与者能够反映不同的利益群体的需求,例如不仅要有代表商业利益的厂商代表,还应当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以及代表最终用户的消费者。2016年12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办公会议上提出“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和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标准化体制的公开。公开的标准化体制将最大化地吸收最新的知识和需求,保证标准真正反映创新的成果。公平性要求标准化组织设立明确的技术讨论规则,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可以公平讨论,贡献知识和对于技术、产业的理解。不应当出现控制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扭曲技术讨论,以期形成有利于某一利益集团的标准成果。公正性需要标准化组织设立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技术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以及对于标准化成果的不满。这种机制包括采用投票的方法,结合公正的确定投票结果的计算方式来决定标准是否真正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也包括建立申诉流程对于标准化成果的不同意见实施仲裁。透明性是标准化的过程中针对标准文本讨论的意见需要文档化,随时提供查阅和参考,并作为标准化过程的一部分归档。开放的标准化体制保证了真正的市场主导、所有利益相关方充分讨论、平等参与、公正处理争议以及全程回溯,保证了创新的成果经过商讨形成共识,成为标准。

  正确的标准化策略助力标准促进创新

  技术标准促进创新还需要良好标准化策略的保证。标准化策略主要包括标准化的时机、内容和推广方法。在合适的时机制定标准对于促进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项新技术如果标准化过早,形成的标准可能并不是相对优秀的技术方案,将会对进一步的创新形成障碍,标准本身也很可能会因为技术不成熟而被抛弃;相反,如果标准化过晚,技术发展的分支过多,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创新也会因为缺乏稳定的标准化基础而前进乏力。

  选择标准化的内容也非常重要。标准化应当关注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接口,而不是具体实现。例如作为互联网基础的TCP/IP标准,只以网络连接接口协议这一有限目标作为标准化对象,不仅不关注接口协议本身的实现,而不关注协议之上的实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TCP/IP标准的基础上,厂商在提高协议效率上进行了充分竞争,同时基于标准的应用也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奠定了生机勃勃的互联网社会的技术基础。相反,如果标准化涉及具体实现以及对于标准的应用,那将极大限制基于标准的创新能力。

  标准的推广方式也决定了标准与创新的关系。市场主导的技术标准本身就存在竞争,只有好的标准才可能被业界采用,而竞争是创新的源泉。因此标准推广应当遵循自愿性原则,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求强制实施。厂商在自愿的条件下选择标准,是基于对于标准的信任以及在标准的支持下开展创新的信心。

  平衡的标准中必要专利处置方法降低创新的成本

  标准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及其作为知识的媒介可以通过知识溢出效应促进技术的传播,为创新提供基础。传统的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标准一般不含有专利,这些标准能够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能够作为企业创新的起点和平台,加快企业创新步伐。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技术专利化的趋势,大量的技术标准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必要专利,这一趋势既为产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新动力,也产生了不利于技术创新的因素。目前的大部分标准化组织除了仅仅鼓励专利披露之外,都声明不负责处置标准中专利授权问题,这就为希望采用标准持续创新的标准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侵权风险或者不合理的授权费用问题。

  标准中必要专利的处置规则需要平衡专利持有人和标准用户的利益。不可否认,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通过专利植入标准极大地扩大了技术的使用人群,理应为标准的广泛使用作出适当的妥协。当前标准化的实践都是在标准制定和发布之后才讨论授权问题,这时候标准的使用者与专利持有人之间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因为标准已经设定,专利已经植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是不是应当鼓励在标准制定之前就授权条款进行讨论,从而选择最优性价比的技术作为标准的选项呢?当然,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收费不合理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探讨,比如最小收费单元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技术、经济与标准化的联系日益密切,技术标准化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鼓励创新、发展贸易、提高产业竞争优势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国家推动标准化体制改革的当下,倡导建立促进创新的标准化治理新机制正当其时。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学会云计算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