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实施靠自律 让法律给社会生活留下一定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报》7月15日总第475期 作者:实习记者 李观

【核心提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惩处措施在未来可能不会出台,新法的目的在于提醒年轻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已属违法。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生效,将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法生效当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判决了一例赡养案,判决支持原告老人的诉请,规定其女儿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的看望。这一将精神赡养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方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重在引导关爱老人精神需求
  出台此项法律条文有何意义?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青连斌认为,这一条文的出台是基于老年人日渐上升的精神需求和自我权利维护意识。当代社会,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对精神赡养的需求就变得极为突出。这项条文对整个社会有导向作用,引导年轻人重视身边的亲情。
  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让“老年人公平地分享社会成果”,即保障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则是“用条文规范道德”,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精神上的需要。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彭希哲通过无锡市赡养案,对精神赡养做了具体说明。
  居住在无锡市北塘区的储老太太将自己女儿马某告上法院,称其将自己赶出家门,且不管不问。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对储老太太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此外还应每两个月去储老太太的居处探望一次以及至少在两个法定节假日期间予以看望。
  彭希哲说,这一案例或许会让老年人意识到他们有维护自己需求的权利,同时也让子女们意识到对老人的精神赡养是“每个年轻人应尽的责任,也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邹诗鹏认为,这项条文主要是希望子女们能主动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重拾亲情的温暖。
  但他也提到,在过去,子女众多,“孝”的结构就如一个正立的金字塔,老年人在金字塔的顶端接受晚辈的尊重与关爱;现在由于人口结构变化、社会高速发展等原因,这个正立的金字塔变成了倒立,独生子女承担着全家老小的生活开支,行孝就变得困难且容易被忽视。
实施细则宜粗不宜细
  新法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惩处措施,修订条文的起草参与者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认为这项条文应该是一条“软法”,即应是倡导性的条款,是国家对精神赡养表达出的明确态度。
  实际上,在最初提案时,包括董文勇在内的很多参与者都认为这一条款具体操作的可行性不大。董文勇表示这条法令的可行性要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有些父母体谅子女在外工作,有着“没钱没时间”的难处而不愿子女大老远奔波回家探望,那么强制性地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
  彭希哲认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惩处措施在未来可能不会出台,新法的目的在于提醒年轻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已属违法。
  董文勇认为,即便以后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也“宜粗不宜细”,“让法律给丰富的社会生活留有一定的空间”。
为老人购买社会服务有发展空间
  自新法生效以来,相关引导实施的文件一直没有出台,但在某网站却出现了“代回家看望老人”的服务。这项服务大多以小时收费,西安的一位卖家明码标价,10分钟8元,1小时20元,并承诺将探亲全程记录下来。
  这种将感情作为商品的交易能否让老人感受到精神慰藉?这一做法引起了各界关于孝道的讨论。
  对于将亲情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方式,青连斌表示,“亲情是不可代替的,老年人都希望与自己的儿女享受天伦之乐”。邹诗鹏也认为亲情是需要依靠亲人彼此见面来维系的。
  董文勇站在法学角度解析了这一现象。他表示,法律并没有禁止代回家探望父母,这种交易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而是否接受这种交易取决于权利人。无论是找人送花还是找人代回家探望父母,都是子女孝敬父母的方式。
  就目前社会发展而言,社会化养老是必然趋势,这种子女为老人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是有发展空间的。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