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5月3日第445期 作者:陈忠
【核心提示】厘清城市权利的内涵与特点,对推进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探索城市持续繁荣与持续稳定的实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诸多始料未及的城市问题集中出现。加强城市管理是应对城市问题、建构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发展、建设城市社会的必需。对我国城市化而言,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有一个过程,城市管理的主体、范围、内容、对象、规则、程序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晰。但不管是何种城市管理,都与城市权利(right to the city)密不可分,在本质上都是对城市权利的保障和制约。厘清城市权利的内涵与特点,对推进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探索城市持续繁荣与持续稳定的实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权利是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城市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虽然,城市发展的历史可以用千年甚至万年计;虽然,对城市权利的涉及伴随着整个思想史与城市发展史;虽然,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们就思考过与城邦(城市)有关的正义、公正等问题,但对城市权利进行较为系统自觉的专题性研究却是相对晚近的事。工业革命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伴随城市化的拓展与深化,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发展方式与发展形态的转换,与城市权利有关的冲突和问题集中涌现并呈激化趋势,具有不同思想与方法论倾向的学者、思想家开始比较集中地关注城市权利等问题。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对城乡关系的思考、对工业城市阶段工人阶级命运的关注,马克斯·韦伯对城市发展史、城市价值基础的思考,芝加哥学派对城市问题的集中研究,沃思对“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城市”的思考,列斐伏尔、哈维、卡斯特尔、索亚等对城市公正、城市正义、城市社会空间辩证法等问题的研究等,都从不同维度对城市权利进行了揭示。随着城市化的深化,人们对城市权利的关注与研究将不断深化。
城市权利与空间密切相关
从基础构成看,城市权利是一种与地理空间、人文空间密切相关的权利。正如领土是国家的基本内容,城市“领地”或者说人化地理、人文空间是城市的基本构成。城市是多样异质文化与文明在一定空间中的聚集,是人对地理空间的生产、创造、人化。地理性、空间性是城市的基本特性。与此相统一,地理与空间权利是城市权利的基础内容。地理空间是人们在城市中的根本生存、生产、生活处所,是人们在城市社会的基础情感归依。人创造空间、城市,空间、城市也创造人。离开了特定的地理与空间,人们的城市行为、城市感情、城市态度都将无所归依。相对不断增加、加速聚集的城市人口而言,不同利益主体、城市主体对地理空间的争取将日益激烈,地理空间权利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持续性的显问题。离开了地理与空间权利,对城市权利的理解将失之抽象。
作为城市权利的空间权利,其载体或者说实在内容主要包括私人空间(比如作为生活与居住空间的住宅)与公共空间(比如社会交往空间的广场)。在不同的国家与区域、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城市发展阶段中,人们对私人空间、公共空间的性质、边界、功能等有不同的认识。能否合理地配置、协调、管理好城市主体之间的地理与空间权利,处理好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关系,不同私人空间之间的关系,公共空间的开放范围、收益归属等问题,以规范的制度理顺不同城市主体间的空间权利,管理、协调不同城市主体的空间权益,将深刻影响一个城市的繁荣与稳定。
历史演变中的城市权利
城市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容与范围经历了诸多转换。中世纪后期,伴随商业革命的兴起,相对于封建领土管制下的停滞与封闭,在新兴的商业城市,“城市是一个让人感到自由的地方”,城市权利的主要内容是自由:人口自由流动,商品自由交换。在工业革命时期,在众多人口被迫取得与贫困相伴的所谓自由权利后,能够在城市中生存、工作成为诸多无产者的权利梦想。后工业时期,随着城市社会、消费社会的推进与深化,全面而幸福地生活,逐渐成为人们对城市权利的要求。在列斐伏尔看来,在作为后工业社会和消费社会的城市社会,所谓城市权利,也就是“不被排斥于城市中心和城市运行之外”,也就是能够作为生活主体全面参与城市发展、城市事务、城市生活的权利。
“参与”、“生活”是理解当代城市权利的两个重要关键词。让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城市发展,所有人能够有机会拥有城市生活,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虽然历史与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让所有人全面参与城市发展、所有人平等拥有城市生活从未真正实现,但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人们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综合素质普遍提高,任何垄断城市权利、让城市成为少数人天堂的思想与行为,都将日益遭遇全面而深刻的抵抗。改善城市管理的方式,创新与转换城市制度,不断扩大人们对城市事务的参与权,不断提高人们进入、获得城市型生活的机会与可能,是解决城市问题、建构城市秩序的重要选择。
从行动主体看,城市权利是一种与“谁是城市的主人”高度相关的实践与创造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权利是一种收益权,而收益来自于主体的生产、劳动、创造,没有劳动、没有创造就不会有收益,不会有所谓的权利。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权利是一种“转换与更新城市生活的权利”。这里,所谓转换与更新,其本质也就是生产、劳动、实践、创造。实践权、生产权、创造权是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城市权利的核心内容。
实现城市权利是重大历史性课题
城市是有意识、有思想的人的集体创造物,人是城市的根本主体。但人历来由不同类型与阶层的具体人构成,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作为城市主体进行城市生产、城市创造并获得与此相对等的权利。在哈维看来,在资本逻辑主导下,城市发展甚至已沦为资本生产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的新场域、新方式,人作为主体反而异化为城市发展的工具。平等是人们的理想,不平等往往是现实与常态。由于社会建制、历史传统、有效抵抗不足等复杂原因,创造者往往未必是收获者,生产者往往是被剥夺者,作为城市财富、城市空间生产者与创造者的主体,往往是城市中的边缘人,甚至没有城市人的身份。这是形成诸多城市问题、城市冲突的一个重要深层次原因。如何在实践层面实现人们的城市权利,是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课题。
城市化是人对可能性生活的不断创造,城市权利的不断实现,也就是人的可能性生活的不断展开。从少数人的城市到多数人的城市,是城市发展、城市权利转换的历史趋势。保障人们在城市中的空间权、参与权、生活权,特别是平等的实践权、创造权,是激活城市活力,实现城市可持续繁荣、可持续稳定的根本选择。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陆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