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相邻住宅采光权与日照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26日 总第397期 作者:赵晓舒

【核心提示】处理采光、日照纠纷案件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采光、日照妨害的判断标准。

  在现代社会,建筑物的增加和住宅高层化会危害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近年来,我国采光、日照妨害纠纷频繁发生,相关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态势。处理采光、日照纠纷案件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采光、日照妨害的判断标准。

       古罗马即设定建筑间距标准保护采光

  采光的保护起源于罗马法上“限制建筑物加高役权”。优士丁尼皇帝的敕令中还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改造建筑物,不得妨害邻地的眺望或光线。建筑物的建筑最少要和邻接建筑物保持12步的距离”,通过设定建筑间距标准保护采光。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采光妨害问题主要分为以危害他人为目的设置无价值妨害物妨害采光和通常因建造建筑物导致采光妨害两种情形。前者是刁难式的权利行使,属于权利滥用,为德国民法所禁止;后者不属于权利滥用,一般只能通过与相邻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设定采光(日照)地役权契约来保护。瑞士对于采光、日照妨害适用瑞士民法相邻关系中的“过度影响”,把剥夺阳光列为不可量物侵害。法国民法对采光妨害依照近邻妨害理论解决,当采光损害程度超过由近邻关系所产生的通常忍受限度时,认定构成采光妨害。日本和韩国关于日照妨害的判断标准采取“忍受限度论”,以是否超过社会通常观念上的忍受限度作为判断日照权侵害构成与否的标准。
  普通法系国家对妨害采光造成地役权侵害的情形,依据生活妨害法理解决。英国法认为采光权不是所有权的附属物,而是依据地役权才能取得的权利。美国继受了普通法上的采光权法理,但1973年石油危机后,法律对日照的认识视角有所变化,开始承认日照是与采光权不同的直射光线。美国对日照权的关注日益增加。

       我国对采光日照妨碍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判断

  在实务上,我国除了原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建筑物间距和日照管理等相关规定。目前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系列国家技术标准均有关于采光、日照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住宅日照标准是从住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区分不同气候区和城市规模,分别以大寒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在8—16时或9—15时的有效日照时间带里,规定了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冬至日不低于1小时。另外,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可以看出,上述标准实际上是以客观上数值化可能的标准,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害的最重要依据。在程序上,则对新建建筑物在施工前进行规划审批,通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等方式进行实质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对采光、日照妨害的判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标准:一是因新建建筑物遮挡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而致使相邻住宅权利人的采光、日照利益受到损害的,无论损害后的日照时间是否低于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物间距的规定,都认定构成采光、日照妨害;二是新建的合法建筑对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产生影响,影响后的日照时间仍在日照标准范围内,则不构成采光、日照妨害,影响后的日照时间低于日照标准的,则认定构成采光、日照妨害。

        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判断是否侵权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确定采光、日照妨害判断标准的指导性原则。《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里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日照时间标准和建筑物间距标准,可视为判断采光、日照妨害构成与否的重要客观标准。该条文应当解读为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日照时间标准和建筑物间距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构成通风、采光和日照妨害;建造建筑物,未违反国家有关日照时间标准和建筑物间距标准,但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只要影响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未低于上述标准,就不构成通风、采光和日照妨害。
  具体判断方法是:当系争的新建建筑物未违反建筑物间距的规定,但却减少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时,如果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依然在日照时间标准之内,则未超过容忍义务的范围或社会观念上的忍受限度,不构成相邻日照、采光妨碍,但由于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失,所以应根据公平合理精神对相邻方进行补偿。如果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低于日照时间标准,则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构成相邻日照、采光妨碍。系争的新建建筑物违反建筑间距的规定,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减少到低于日照时间标准的,由于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样应认定构成相邻日照、采光妨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http://www.csstoday.net/Item/396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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