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6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0-0025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发布日期
2020-08-06

公文名称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 题 词
规范基层,群众
文    号
民发〔202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有关要求,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填写,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名称

在《证书》等正式文件、材料中,应规范使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名称,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依法进行补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结束尚未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或者已依法选举但因故未能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继续担任,直至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证书》换发或延期手续,并按上述要求调整《证书》中有关事项。

三、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地址(住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地址(住所)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址,有多个办公场所的为其主要办公场所的地址。居民委员会的地址应具体到门牌号,村民委员会的地址如有门牌号的应具体到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可具体到村组,并可标明相对于附近主要地理实体的方位距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地址(住所)变化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并按上述要求换领《证书》。

四、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有效日期

《证书》有效日期与每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其起始之日为本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终止之日为本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五年任期届满之日(即有效日期的期间为5年),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效力

在《证书》有效日期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证书》效力根据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的,原《证书》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失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日期重新计算;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但因故未能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原《证书》延期,其有效日期自原《证书》失效之日起延长5年;期间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日期重新计算;

(三)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需进行补选的,原《证书》自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产生之日起失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日期的起始之日为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产生之日,终止之日与原《证书》相同;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地址(住所)变化的,原《证书》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换发新《证书》之日起失效,新《证书》有效日期与原《证书》相同;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撤销的,原《证书》自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之日起失效;撤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后,合并设立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由民政部门为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制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日期重新计算;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居民委员会制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日期重新计算;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不影响《证书》效力。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民政部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