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治理理论的社会系统学派

2019年08月15日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涂明君 张志明

社会系统论是西方治理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治理研究的社会系统学派关注的是制度、程序和机制。治理理论如复杂丛林,如果说美国偏好理性选择及其衍生的新制度主义,那么基于系统理论的治理研究多集中于欧洲。

交互治理理论

库依曼(Jan Kooiman)1993年主编的《现代治理》(Modern Governance),是治理理论的早期代表。他在该书中用多元性、复杂性、动态性三个系统性特征描述了治理的基本属性。治理的任务可以归结为卢曼(Niklas Luhmann)所谓“所有社会系统的基本问题在于降低复杂性”。

为了进一步解释治理为何具有上述特征,库依曼2003年以相互行动为出发点,在分析归纳治理的元素、模式、阶次和能力的基础上,建造了交互治理的社会政治治理理论大厦。其中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方面,交互作用具有意向性和结构性。意向性表现为图景、工具和行动,有相互参照、相互博弈和相互干涉三种类型。相应地,相互作用具有自我治理、合作治理和科层制治理三种模式,这决定了治理具有多元性、动态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具有意向性和结构性的交互作用形成三阶次的社会—政治治理。第一阶为解决问题和创造机会的日常治理活动,第二阶为制度,第三阶是作为整个治理基础的规范和原则的元治理。虽然库依曼的交互治理理论中有许多值得重视的论述,对人们理解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很有帮助,但依然不够透辟。

功能—结构主义

库依曼的问题只是一个典型代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治与合作的关系问题,这是以社会系统论为理论基础的治理研究的共性问题。相比而言,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社会系统论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其所谓功能,指社会系统必须适应比它更高一个层级的系统的需求,即本系统各种行为作用的影响(功能)取决于上一层次。用海因斯的话说,帕森斯的功能是“社会系统,而非其(自身的)社会部分或机构(institutions亦译为制度)”。卢曼将帕森斯的行动理论升华为沟通理论,从而将其结构—功能论倒过来形成功能—结构主义。其意指系统首先是功能自足的,它通过类程序的结构性过程,使自身区分于环境,使系统自成为系统。

卢曼从自我参照、自我复制得出系统分化的结论很有见地。但他对于自我参照、自我生产与系统内稳态的内在关联缺乏认识,被系统内各功能运作的“极端复杂性”所迷惑,在系统稳定性上含糊其辞,不承认系统之间的可通约性和可整合性。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强调行为功能及子系统的独立地位,这直接孕育了治理理论的自组织观点,这一逻辑下的社会日益分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卢曼的世界观是多质的、多中心的、大小不同的系统相互交错构成的乱世,各个分立的系统表面看来是在自律地运行,但这种自组织的游戏必然遭遇风险,高度不确定。

控制机制、类程序和社会机制

帕森斯以具有自主意志的人的行动为出发点,但他反对以纯生物的、生理的“行动条件所产生的、与规范无涉的客观影响作为终极说明原因”。在他看来,行动有机体与由规范、价值观、信仰及其他与行动相联系的观念构成的文化系统相联系。行动是使各种成分向着与规范一致的方向改变的过程,规范在社会行动形成社会秩序中起着主导作用,控制机制尤为重要。在帕森斯看来,规范化固然是形成社会秩序的要素,但并非唯一要素。偏重控制机制必然导致强制型治理,这与20世纪60年代后的西方社会思潮相违背,也与帕森斯本人早期关于人的行动是自主的观念相背离。

卢曼的类程序源于两个行动者相互交错的行动,他们各自在自身系统中建构程序来处理对方的复杂性,通过这种不断地作出选择和程序化的化约区分出自我系统。然后,系统内诸要素适当地调整系统中的顺序和网络结构,选择一种符合该系统各种事件有序化的时间结构,通过这种简化程序对系统的结构作出规定。进而,系统可以达到自律和自我参照,系统内诸因素达成功能同一化,作为整体的系统一体化协同运作。借助于类程序的观念,卢曼从功能本身和原初状态出发,从偶然中建立起必然的、初步稳定的动态结构。但他不认同内稳态,片面强调应然意识在过程中的作用,对类程序的实然属性,即机制性没有深入探究。

曾经在1973年与卢曼合作的梅茨(Rudolf Traub-Merz)是治理调控研究的公认权威,亦对机制研究有兴趣。梅茨分析了对关系相关性解释力不足的原因,论证因果重建和机制研究的必要性,然后指出由于机制术语的定义含混导致对机制的研究在质和量上都呈下滑趋势。梅茨在梳理梯利等人关于机制的本体论、认识论、本质主义解释的基础上,强调作为因果连接的机制首先是“生成机制”。同时,他指出以个人行动及其机制为中心概念的“宏观—微观—宏观模式”,虽然关注到了环境机制、认知机制,但忽略了“关系机制”。最后,梅茨总结道:机制所研究的是连接理论,它是对产生某一结果的重复发生过程及其内在关系的一种因果解释;人们有很多集体行为机制的解释模型,但缺乏对制度和结构性配置起关键作用的生成机制的“系统化论述”。

梅茨基于社会系统论的“行动者—机制—模式”分析框架,对社会机制的分析值得关注。在其行动者的认知机制中既有应然意识,也有实在规律,其生成性、过程性都具有自然属性;其环境机制中固然有文化等外在因素,但也不乏自然机制成分。梅茨所谓机制的重复性,正是互补系统治理所强调的本征机制最重要特性。其关于机制恒常性的论断尤为重要,它是人的自然本征机制与具有随机性的意志分立的关键。由于没有引进系统稳态和功能互补这两个关键概念去分析结果及其与行动的关系,梅茨并没有解释机制为什么具有恒常性,没有区分行动者认知中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这也最终导致他未能深入辨析环境机制与行动者认知的关系。

 综上所述,要想向机制的“系统化论述”的理想迈进一步,则要通过机制的分析更清晰地洞察治理的本质,还要从卢曼偏重于自我分化的社会系统论中跳出来,以一种新的互补系统治理的视角重新审查从帕森斯到卢曼再到梅茨的机制概念中所隐含的实然与应然关系,建立机制—程序互动的基本原则。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程序观念百年演变及其当代价值”(18FSH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行政学院、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