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古村落保护的权益“溢出”效应

2018年12月28日 09: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程业棋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是重要依托之一。古村落分布广泛,欠发达地区尤多。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大的时代背景下,许多古建筑及古村落进入保护视野。面对保护难题,通过法律秩序的构建创新,将保护与利用融洽结合起来,以科学保护提升利用的社会效益,以利益的激励机制实现可持续保护,值得探讨。

加强古村落保护专项立法

  我国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文保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文保立法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古村落保护领域亦是如此。

  目前,我国古村落保护的专项立法尚未实现,可以援引的成文法律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包括《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的相关内容。在针对对象更具体的法律范围内,只有下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文件。

  在地方层面而言,部分省级人大曾针对更为宽泛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展过立法尝试。如,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对应,有《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公布了古镇古村落名录,立法保护对象具体的有《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福建省古城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等。

  省以下具有立法职能的地方(如设区的市)也曾针对相关文化遗产、古村落、古建等开展立法,如《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

  上述法律法规反映出当前对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认知水平。区域性文化富集区域或发达地区对文物保护比较重视,地方性特色突出。相对于整个古村落保护的迫切要求而言,古村落专项立法有待提上日程。

 提高古村落保护意识

  在当前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加速了古村落的凋敝,原因除了自然因素,还包括经济社会、政策环境等因素。少数地方政府官员误读曲解政策,认为“掀翻石板路,修起水泥路,拆了木头青砖老院,盖起钢筋红砖洋房”,就是名村古镇和古村落的发展之路。一些地方,政府强力干预,掀起大拆大建热潮,造成大量富有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的损坏。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村落逐渐增多。在操作层面,目前的基层农村文物保护因为资金有限,常有侧重,有时间顺序。更大规模数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设置所限,目前古村落保护只能在《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认定保护制度的狭窄范围内寻找空间。单一的文物认定制度造成了“保护性破坏”的困境,而保护又只能以宽泛文物保护制度为参考,故而造成了凋敝加速的局面。

  《文物保护法》对保护与利用的表述为“十六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性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但有一个常识是,目前的古村落保护机制,常常是文保部门单向度展开,缺乏社区居民参与,导致社区居民与古村落保护的疏离,存在保护与利用不协调,古村落保护的社会文化贡献度低等问题。在古村落快速消亡的现状下,改变单向的消极文保思维,介入农村居民的生活,融入利益的引导,实现村民的价值认同,保护的法律意义才能彰显。

资源发现与制度构建

  对古村落文化经济价值的科学分析,是构建科学保护与利用关系的立足点。将孤立、单向度的财政资金保护行为,转化为社会社区尊重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参与保护,使社区居民生活与古村落发展建立起密切的内在利益一致性关系,力促保护出现内生式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悠久历史的古村落将焕发其自身文化尊严的光芒。古村落发展保护衍生出社区居民可持续的经济利益,是构建崭新的发展机制的法制理念基础。

  古村落具有独特的文化资源秉性,衍生出乡愁之旅的强大基础。激活文化旅游资源,“刷亮”古村落文化旅游价值。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精准扶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全域旅游,都使农村尤其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古村落成为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从此角度而言,古村落丰厚的文化资源,如果进一步向具有时代内涵的文化旅游资源的文化建构实现变迁,将会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出现经济“溢出”效应,从而使保护工作出现制度化支撑的可持续发展。

  社区居民是古村落保护的主角与重要依靠力量,是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要受益者。这是保护与利用有机耦合的内在动力。总结既有的发展经验,打破不合时宜的惯性认识的思维束缚,调整权益制度安排,将会促进古村落焕发新时代的生机。

  “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成为目前农村发展的重要机遇。发展理念上的巨大政策进步,随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为农村发展、古村落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与政策民意的支撑。

  构建充满活力的产权制度安排。宏观层面,在法制部门指导下,古村落行政村、文化旅游部门、旅游开发公司等主体间,应建立起明晰的权益结构,使旅游资源经营参与者与古村落村民成为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微观层面,发挥古村落社区居民积极性。为此需要调整村规民约,对集体经济利益安排进行法制约束,完善村民利益分享机制的可操作性规定;减少外来力量干预对村庄利益的侵蚀;界定旅游开发公司、古村落、文保、旅游部门的清晰组织关系。

  与此相适应,还要建立古村落保护利用的专业评估、投资机构,以固定比例的旅游收益,安排古村落保护资金。建立社区古村落保护组织及激励制度,发挥社区居民的“在场”意识,使建立在保护基础之上的资源利用成为自觉行为。

  良好的制度设计,通过经济利益纽带,使古村落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从而焕发古村落发展的活力。这完全符合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