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共享经济理论与实践发展价值分析

2019年07月22日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杨玉秀

    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一词的提出是在40年前,而共享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却是近10年的事情。虽然共享经济发展时间很短,但是却迅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世界各地掀起共享经济发展浪潮的同时,学术界也对共享经济涉及的领域展开探讨。

 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相辅相成

  国外共享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有着较强的联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2000年,概念提出阶段。1978年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在《社群结构与协同消费》(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一文中首次提出共享经济(协同消费)理念,这标志着共享经济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在此后的几十年间,极少有学者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第二阶段从2000年到2013年,共享经济初步研究阶段。随着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共享经济企业Zipcar于1999年在美国诞生,人们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这种经济模式上,并对其展开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英国学者雷切尔·布茨曼和茹·罗杰斯合著的2010年出版的《我的就是你的》(What’s Mine is Yours)一书,该书首次系统地对共享经济理论进行了论述,奠定了共享经济研究的基础。另外还有美国的贝尔克教授,他对共享经济也做了较多研究,并在2007年发表相关论文。第三阶段从2014年至今,共享经济研究大爆发阶段。随着现实经济领域中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进行研究,理论研究进入了大爆发阶段。在此阶段,研究学者从以美国为主扩展到世界各地,研究内容也从早期概念、基础性研究到共享经济的方方面面。

  早期研究以基础性研究为主,如共享经济的基本概念、内涵、特征、形成基础、共享经济涵盖的范围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布茨曼、罗杰斯和斯科尔等人的研究。布茨曼和罗杰斯把共享经济分为三类:产品服务系统、再分配市场和协同生活方式。其中产品服务系统主要指以使用权为交易对象的租赁和个人之间物品共享;再分配市场指二手交易市场;而协同生活方式指除了以物品共享外,其他非物品领域的共享行为,如时间、空间、技能、资金等一系列虚拟资产的共享。斯科尔也对共享经济这些问题进行过研究,并把共享行为分为商品再流通、提升耐用资产利用率、服务交换以及生产性资产共享。

  随着共享经济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也成了共享经济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Zipcar的创始人罗宾·蔡斯。蔡斯在其著作《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中对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她认为共享经济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并将这种模式称为“人人共享”。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理论研究也全面展开,围绕着共享经济参与主体及参与动机、共享经济发展中政府的规范和管理、共享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共享经济的经济学分析等诸多方面都有研究。

  完善共享经济制度

  共享经济的出现比共享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晚了20多年。以美国Zipcar创立为标志,共享经济出现后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共享经济的初创期,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之后的十年左右时间;二是共享经济的发展期,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到2013年;三是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期,从2013年至今。目前,美国、英国、法国、中国、印度、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是共享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譬如,美国是共享经济的发源地,也是共享经济发展较为繁盛的地方,无论是初创企业数、企业总数,还是企业实力,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涉及的领域也广泛。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上也有显著的成绩。法国的长途拼车巨头Blablacar,业务已经覆盖全球众多国家。英国则在试图打造未来全球共享经济中心。

  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上,各国政府总体上表现出重视和支持的态度。尤其是英国,英国政府在2014年就提出一个关于共享经济的宏大发展计划,即要成为共享经济的全球中心,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鼓励政府办公资源共享、支持政府人员选用共享经济平台住宿和出行、为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身份查询和犯罪记录系统、为共享出租提供税收优惠等。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也都重视并积极支持共享经济发展。澳大利亚悉尼市政府以政企合力的方式力促汽车共享发展,并将汽车共享列入悉尼2030战略规划。韩国首尔则早在2012年就提出“首尔共享城市计划”,并积极推进该计划,在平台建设、信息汇集、资金支持、公共设施和空间共享等方面取得成效。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大的挑战,给政府监管也提出了新的任务。针对此问题,国外一些国家积极应对,在共享经济准入、权益保护、政府监管等方面及时调整法律法规,以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如在共享经济准入上,美国政府在2012年4月就出台了“乔布斯法案”(JOBS),成为第一个股权众筹融资合法化的国家。在政府监管上,英国政府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成为全球首个对众筹监管的法规。除此之外,英国还把网约车纳入法律监管,并对税收政策进行了修改。在权益保护上,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明确的共享经济劳动原则。

  共享经济使得雇佣和交易都变得简单,同时也给从业者和消费者带来安全保障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各国政府积极出台相应政策。针对从业者权益的保障,主要从收入和保险两方面入手。如为了增加从业者福利,美国出台了自雇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英国商务部则建议共享平台应制定工人工资最低标准。针对消费者安全问题,各国主要从加强对平台和从业者的监管入手。如英国把网约车纳入《约租车法案》进行管辖,对网约车进行详细的规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则从管车、管人、管平台三方面保障消费者权益。而法国则注重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等个人信息的保护。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产业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