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公共事务治理到公共环境治理

2019年06月06日 09: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林潇潇

  当前,环境法已成为我国体量最大、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之一,但环境法制建设的蔚然大观,并未带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法制建构主义的解释路径还应予以适度修正。为了满足有效治理环境公共事务的需求,决策者与研究者要放眼制度运行的宏观背景,深入揭示环境问题与治理规范间的深层矛盾。

  《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更新》(杜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10月版)关注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逻辑,尝试从中发掘我国环境公共治理体制的症结。通过把握中央、地方和群众在当代中国场域下的互动关系,构造了“权威型环境公共治理”这一理论模型。在这一模型中,环境立法碎片化、软法、环境司法、“运动式治理”、“一刀切”治理逻辑、环境群体性事件、简政放权、机构改革等可以得到有效解释。

  为克服既有环境治理模式的弊端,作者将目光投向“公共治理”理论。他进而指出社会公共治理模式强调在推动政府行为合法化、透明化、责任化的基础上,将权力部分配置给社会部门,在法治框架下确立私主体的治理主体资格,保障私主体对决策形成、执行与监督的全方位、实质性参与,促成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在社会治理上的合作。该模式通过治理主体范围的扩大及主体间关系的协调,形成网状、扁平化的治理结果,进而实现信息传递渠道通畅化、利益协调充分化及治理策略多样化。通过将政府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治理,转化为多元“公共”主体共同开展的环境治理,实现环境治理规范性、灵活性及有效性的共同增进。

  在笔者看来,该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后继研究有所启发。其一是关于“环境善治法制落实”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具体落实环境善治将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对环境公共治理的扎实论证,为此类研究指明了方向。其二是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下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问题。作者强调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动与合作。延续这种思路继续思考:这种互动与合作应当通过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承认规则,将其他规范纳入前者之中;还是应当通过在公共治理机制下认识,并确立其他社会规范区别于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方式来实现,无疑是一个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吸引力的法理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必将为“基础规范”“承认规则”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提供新的对话素材。其三体现在研究方法方面。法政策学研究一般侧重于具体法制的建构,而法教义学研究则着眼于法规范的解释与体系化构造,这两种方法是环境法学乃至其他法学学科开展研究的主流方法。书中通过整体性把握规范运行背景和行动者行为逻辑,对法律制度框架和治理机制总体的应然模式进行讨论,为环境法学研究开辟了另一条研究进路,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形成有效对话,在充分借鉴后者前沿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规范性讨论的立场,推进环境法理论的发展。这一论证思路在不挑战新康德主义“事实与规范”两分认识立场的情况下,以近于类观点学的视角,为规范设计合理性的说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