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构建实用主义的社会学法理学

2017年03月06日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洪娇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始人与杰出代表。庞德接续詹姆斯(W. James)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Oliver W. Homes)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吸收沃德(I. F. Ward)和罗斯(E. A. Ross)有关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学说,在对传统法理学的两个主要代表——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创建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学法理学。

 分析法学体系精致但不适用

  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分析法学又被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种狭义的实证主义法学,以英国的奥斯丁(John Austin)和德国的梅克尔(A. Merkel)、贝格博姆(K. Bergbohm)为主要代表。

  分析法学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严格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追求明晰的概念界定、严密的逻辑推演和整全的体系建构,最终体现为一种发达的规则系统。在庞德看来,对概念、逻辑和规则体系的强调,使得分析法学具有了一定的科学性。“因为它以逻辑上的因果一致与肯定性为标志,使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逻辑性、精确性、前瞻性等特点。”

  但庞德强调,分析法学仅仅重视法律规则内部逻辑严谨的法理是不够的。法律的有效运转绝不能仅仅依靠自身规则体系的精致和完美,离不开道德评判和价值考量。法律并不像分析实证主义者所认为的,被密闭在真空的容器中。试图抽空法律的道德判断,以保有法律的“实证”和“纯粹”本色,是极其天真的幻想。道德、价值、正义等元素,是分析法学难以“驱逐”的评判法律的伦理标尺。试图切割掉法律的道德和正义之维、最为彻底地追求纯粹法学的纯然本色的努力,已然陷入一种“纯思的幻相”之中,注定是徒劳的。没有了道德评判和价值引领,法律犹如航行在“没有航标的海洋”上,终将迷失方向。

  分析法学,不考虑法律所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将法律“降格”为一种工具性的手段。据此,庞德批评,分析法学使得法律的制定和调整沦为一种纯粹的技术性流水作业。法律最终的目标是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明晰的规则引导,致力于构建可合理期待的秩序社会。而分析法学则反其道而行之,关起门来自娱自乐,醉心于法律逻辑和规则体系的精致构建。庞德嘲讽,这种躲在书斋里“冥思” 出来的机械的法律规则犹如温室里的植物,无法适应现代生活中多变的社会环境。“分析法学使得法律在失去处理社会现实问题的功利性功能的同时,蜕变成一个脱离人们日常生活环境和无法满足社会需要而仅仅维持自身存在的无生命力的规则体。”

  正是基于对分析法学的不满和批判,庞德萌发了构建一种更加注重实用主义和政策考量的社会学法理学的学术冲动。

 历史法学只会“发现”不懂“创造”

  18世纪末19世纪初,历史法学诞生于德国,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和胡果(Gustav Hugo)是最重要的代表。在19世纪的欧陆和美国法学界,历史法学影响巨大,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表现为特定的民族生活。”历史法学认为,法律不外乎是表现特定地域人群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系统,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在历史法学看来,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本民族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庞德认为,历史法学在法律问题上只会“发现”不懂“创造”,因而“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且压抑性的思想模式”,完全背离了哲学时代那种积极且创造性的法理思想。

  按照历史法学的观点,法就是某种存在于某个特定民族历史深处的东西,只要有足够的意志和耐心,一定可以发现的。庞德指出,历史法学的这种独特法律观实际上完全否定法律是良知的产物或决定人类的意志。历史法学认为,仅靠某些神秘的信念、理性或精神就足以对所有法律现象作出全面解释,在庞德看来,这是极其幼稚和天真的。观照历史是法律的重要品格,但更重要的是面向未来和生活本身。“即使在一个比较静态的社会中,人们也从来没有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纠纷并预先加以解决的、包罗万象的、永恒不移的规则。”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可以从整体上塑造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但不是解决现实疑难问题的万能钥匙。流变不羁的人类关系,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纷繁复杂。如果仍固执于从历史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终将迷失在历史和语词的丛林中。诚如美国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所呼吁的:“法律如果要适应现代文明的需要,就必须使自己适应现代精神。它一定不再体现为反对变革的哲学。它一定要公开承认是实用主义的。”

  总之,在庞德看来,法律不能只有发现,更需基于人的意志和理性的创造,唯其如此,方能应对新鲜活泼的“生活之流”。至此,庞德构建社会学法理学的学术抱负进一步被激发,愈加明晰而强烈。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