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友好政策有助落实 普二新政

杨菊华 扈新强 杜声红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年09月22日05版

  提升家庭的长期发展能力,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是全面二孩政策(以下简称“普二新政”)的核心目标。但是,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人们是否普遍生育二孩。生育虽是个体行为,但生育决策从来都不是女性个体的独立决策,而是家庭成员的联合决策,需要代际之间的共同协商、夫妻之间的平等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它与宏观因素密切联系在一起。只有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困境得以逐渐消解,只有其工作和家庭达到较好的平衡,“普二新政”才有可能真正落地。

  生育二孩加剧女性工作—家庭失衡风险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单位提供了大量社会化照料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就业女性的家庭责任,缩小了两性的就业和收入差距,改善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扩张、政府的退隐、媒体对传统女性角色观念的渲染,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得二孩生育缺乏政策保障、服务保障和文化保障。

  育儿友好政策严重滞后,女性在职场遭遇更大挑战。作为其他社会政策的基础性政策,人口政策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普二新政的落地,离不开配套政策的支持。但是,由于缺乏协同,各部门职责交叉但界限不明,相关政策相互掣肘乃至冲突。如虽然法律和政策重视“三期”女性的权益保护,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辞退女职工,但法律规范重原则性和倡导性,轻惩罚和补偿措施,且监管机制不力,违法成本低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又如,劳动领域缺乏明确的有关反性别歧视的专门立法,缺乏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出现妇女生育权益保护政策与隐性的劳动就业政策歧视之间的矛盾冲突。

  育儿社会支持严重缺位,照料责任主要由女性承担。市场化改革弱化了国家对就业女性的保护力度;同时,在从单位制向企业制改革的过程中,原来单位分担的一部分与家庭有关的责任被剥离出来,如企业不再对职工提供学前托幼服务,甚至干脆通过“劳动力优化组合”,以个人素质和能力为由组合掉女工,以妇女承担生育职能会影响企业效率为由“转岗”、“下岗”、“劣汰”女工,既剥离了企业的社会职能,不再承担“人的再生产”成本,也使女性的就业更为困难。育儿成本几乎全部转嫁给社会,但中国的“社会”发育程度很低,甚至可能说完全没有“社会”。于是,这一重大责任完全回落到家庭尤其是女性身上。公办的托儿所几乎全部消失,且在1998—2013年间,公立幼儿园的比例从83%降至33%。

  育儿文化惯习严重焦虑,加剧女性的育儿负担。生产、喂养、托幼、上学都是正常的育儿链条,却因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而面临巨大竞争,又因严苛的生育政策而被强化——后者驱动家庭将对孩子的数量追求转化为对孩子的质量追求,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导致育儿焦虑症。为保证孩子万无一失,保胎护胎、坐月子等养育行为都被发挥到极致;为避免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宁愿省吃俭用也要让孩子多一门才艺。过度育儿已然内化为日常思维惯习和生活的一部分。这既剥夺了孩子童年的快乐,也让家庭、尤其是女性不堪其负,进而使得生育与工作这两个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件,变得如同“鱼与熊掌”一样难以兼得。

  重点应解决育儿友好政策的缺位问题

  女性(和男性)的生育属性保证了人类的生息繁衍,维系了社会的正常运行。但在目前情况下,这一生理和社会功能却成为她们在劳动力市场遭受歧视的要因。多生一孩,女性的就业门槛更高,向上流动机会更小,终身发展瓶颈更窄,对女性的经济资本积累带来负面影响。有研究发现,多生一孩降低女性收入的7%;家庭照料劳动的性别差异可解释城镇性别工资差距的28%;在非国有部门,即便人力资本相同,已育女性的工资比未育女性的工资约低30%,凸现出“生育惩罚效应”。普二新政的落地可能进一步加大女性的养育负担,影响其职业发展。过高的经济成本,尤其是机会成本可能使不少女性对生育二孩望而却步。因此,只有各方面共同努力,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解决女性工作与家庭平衡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难,才能促进二孩生育的真正落地。

  政府需要出台家庭友好政策,监管落实女性的权益保护。解决育儿友好政策的缺位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修订和细化目前偏重于纲领性和指导性的法律法规,使之能够真正落地,从而切实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以及参与教育、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和平等机会。二是有效整合家庭友好政策与性别平等理念,在制定与家庭有关的政策中,突出有利于女性作为一个主体和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发展的意涵,推动家庭发展的能力建设,促进两者兼容、相得益彰。三是建立女性生育支持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降低女性生育的经济成本,为女性家庭和工作的平衡发展创造平等的环境。四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丈夫带入家庭,分担子女的养育,降低女性因二孩生育而被迫离职的可能性。五是强化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通过细化和可操作化的政策法规,保障女性在求职就业、职业升迁和终身发展方面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给予最优雇主实在利益,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警告对女性劳保不力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责令整改直至落实。

  企业应分担育儿的社会责任,消减两类生产之间的矛盾。针对育儿社会支持的缺失问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切实消除视育龄妇女特别是未育妇女为负担的心理,正确评估女性的工作能力,发掘女性在企业人力资源积累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优势作用。二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出发,充分认识生育的社会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内部职工进行摸底,掌握生育情况,提前做好人员的安排与替补。三是发挥工会力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工会会员互助小组,营造家庭友好型企业文化,提供人文关怀,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大中型企业可与社区合作,开办托幼机构;用人单位提供独立的母婴室和相应设备,便于母亲哺乳。四是允许妇女将部分产假有弹性地转移给丈夫,鼓励丈夫休产假。对一些女性必须亲力亲为的工作,夫妻与单位协商解决。父亲休产假、参与子女养育,既有助于女性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矛盾,且父爱的分享有助于孩子养成良好的人格,形成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五是允许弹性工作时间。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打破了时空限制,可实现随时随地的无缝对接,使工作领域可延伸至家庭空间。

  社会必须变革养育惯习,营造自然育儿的风尚。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生养文化是通过家庭来践行的,育儿行为同样受到宏观社会文化的影响。过度育儿文化使得追求职业发展的女性或将导致失去生育二孩的能力,由此不仅可能引发夫妻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且使得这种养育模式已然内化为日常思维惯习和生活的一部分。政府和社会必须联手,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父母以平常之心养育子女,回归自然养育模式;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兴趣和特长,避免盲目性、攀比性。

  如今,男女两性共担家庭经济责任,但育儿职责依旧主要压在女性身上,“内外肩挑”使她们依然陷入传统生育文化与现代社会性别话语权、发展与平等权的迷思之中。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女性自我决定和选择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的权利和选择;另一方面,社会和家庭都要尽快做好全方位分担新的出生人口照料的准备,减轻女性的育儿责任和负担,消解子女养育对其职场发展的消极影响。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普二新政’下家庭友好政策与女性家庭—工作平衡关系研究”(7167328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