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信息技术运用设定价值坐标

2015年10月30日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明海英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带来了生活和工作方式的巨大改变。在“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一部分的情形下,信息的完整性、可使用性和机密性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规范信息时代的行为方式、处罚非伦理性的信息行为、培养良好的符合信息时代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等,已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催生了新的分支学科——信息伦理学。

信息技术的价值指导

  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的新学科,主要研究当代社会中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信息伦理的兴起与发展源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以及建立信息社会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危机信息管理研究所所长沙勇忠表示,信息伦理是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研究员梁俊兰看来,信息伦理学是对信息人和道德人如何契合问题的研究、对信息人在伦理规范约束下理性选择偏好的研究。它从人性出发,以和谐为价值核心,提出了无害、功利、公平、尊重和发展的伦理原则,提出了在信息流通各个领域的道德规范。

  “信息伦理学是信息技术的价值指导,为信息技术的运用设定善的价值坐标。”苏州科技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吕耀怀表示。

道德自律维系信息伦理

  “信息伦理不由国家强行制定和执行, 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是自律型伦理。”梁俊兰表示,在信息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多地表现为非直接性和虚拟性。与传统伦理相比,面对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信息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成为真正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

  信息伦理的这种自律性意味着信息行为主体在没有任何外部规范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而这也是法律法规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信息伦理与传统伦理并非格格不入。”吕耀怀表示,信息伦理可实现由传统伦理的道德已知向信息伦理的道德新知的“迁移”。如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慎独”,强调一个人在独处、行为不为他人所见之处,也要做到谨慎有德。“互联网时代,在全球性的信息交往中,‘慎独’更有其特殊的价值。”

  吕耀怀提出,西方信息伦理学植根于重视制度的文化传统,没有强烈的“慎独”观念,而单纯依靠制度性的伦理规范又确实不能解决网上的诸多伦理问题,因此,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慎独”,不仅是中国信息伦理学的重要资源,也可成为“医治”西方信息伦理学弊病的一剂良方。

重视交叉融合的广度与深度

  作为一门迅速发展的新学科,信息伦理学的学科内涵和研究方法正处于形成之中。

  吕耀怀认为,要形成信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视角,可以吸取效果论、义务论与美德论三种不同视角的长处,根据不同情况适度地运用,以形成一种综合的理论视角。信息伦理学本身的综合性,也要求研究方法上的综合性。大连医科大学学者程现昆在《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结构和发展态势》一文中表示,信息伦理学的研究通过强调定量与定性、规范与实证方法的综合,才能真正实现在研究方法上的经验与理念、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信息伦理学以学科交叉为基础,学科间交叉融合的广度与深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生命力。沙勇忠提出,信息伦理学要实现其面向应用学科的追求,真正成为解决信息活动中现实道德问题的内在力量,走综合创新之路,将是其发展的契机和优势所在。

  “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以及现代人类知识体系的内在分裂过于迅速,信息伦理学研究要取得长足进展,就必须改变知识界的专业隔离状况。”沙勇忠阐释到,对信息学界来说,要正确把握信息活动的行为价值问题,就需要对其背景学科如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有较好的了解,对其核心知识范畴有全面准确的把握。对伦理学界来说,就要熟悉信息学、计算机科学、通信科学、情报学、传播学、人工智能学、信息管理学、信息经济学等众多学科,对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较好的掌握。

  有学者表示,信息伦理学应当广泛吸纳以上相关学科的研究,借鉴和利用各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既要有意识地促进不同学科门类、学科系组之间的“内外交融”,又要不失时机地促成信息伦理学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内部交融”。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