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治理的概念定位与核心议题

何明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6期

提要:一国的虚拟社会治理不仅要具有国家特色而且要兼备世界特征,但怎样获得这两种禀赋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选择过程。现实中,虚拟社会治理不仅受制于网络工具逻辑和虚拟行为特性,而且与国际政治生态有关。虚拟社会治理是虚拟实践有序化与合秩序状态的实现过程,其微观形态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宏观形态是网络合作关系的模式化,历史形态是自由与秩序的网络均衡。由于国家干预和政府管理遭遇了“合法性危机”,因此网络规制的正当性应是分析虚拟社会治理问题的始端。与此相联系,其核心议题包括虚拟社会治理的边界划分、权力结构以及国家民族特色等。

关键词:虚拟社会治理;概念定位;核心议题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虚拟社会管理模式研究——基于网络关系结构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方案及其法律支撑”(12&ZD083)

  在信息化进程中,网络技术进步与虚拟社会治理一直是相伴而行的两个主题。相对于技术进步的高速度,网络规制不仅滞后而且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为此,有必要厘清虚拟社会治理的概念前提和基本内涵,并以此为基础探讨网络规制的正当性、虚拟社会治理的边界划分、权力结构以及国家民族特色等核心议题。

 一、虚拟社会治理的概念前提

  在社会进化史中,生活实践的有序化过程与合秩序状态始终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和基本任务。为达此目的,人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总是会建构起所属时代的日常生活范式与社会合作模式,并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和倾力维持。历史地看,这无非是人类的不同世代所创造的一系列制度性社会治理架构,并借此所实现的自由与秩序的历时性动态平衡。由于虚拟社会治理附加于虚拟工具逻辑之上,具有虚实共生的混合特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国家疆域,因此它不是现实社会治理的自然延伸,而是呈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

  1.网络工具逻辑确立了虚拟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础

  目前,学术界普遍借用吉登斯的“脱域”概念来说明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关系日益脱离传统地域限制并形成新的时空组合的复杂过程。如果将吉登斯所言的“脱域”现象向前追溯就可以发现,人类社会其实一直行走在逐渐摆脱时空约束的进化之路上,而且每一次成功都是依赖于“工具脱域”才得以实现的。所谓“工具脱域”,就是新一代工具不断打破旧工具的时空限制,未来的工具总是以进一步脱域为发展方向。这应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主旋律。对此,李伯聪有个很有启发的分析,他认为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个天才的猜测”,就是把人认定为“是工具的使用者”。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看作人的最基本的本性,由此可以推论,工具的发展水平是劳动水平和发展阶段的最直接、最突出的表现和标志,于是工具的形态也就成为了表现和标志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最直接、最无可辩驳的证据。也就是说,“工具进化史是人性和人类社会进化史的直接体现和深层基础”。①依赖于这种工具的代际进化,人类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也在进行着不断的创新和完善,并且表现为社会实践方式以不断突破原有时空域限为特征的历时性进化。

  根据张旅平、赵立玮的研究,虽然自由与秩序的适当平衡是西方社会治理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在“治理失范和失序,建构维续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秩序”问题上“采取何种方法,亦即主要靠法治,靠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协调互动,还是主要依赖强权的严厉行政手段”,却经历了一个并无定论的长期探索过程。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在逐步转向国家理性和善治的同时,国家权力也在扩张。但在国家权力不得不扩张的条件下,逐渐确立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法治(不同于法制);二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要理性、适度,懂得常态与非常态管理之别并保护和爱护正当的自发性;三是国家与公民社会尽可能地采取协商、合作的方式互动,也就是法治下的文明互动。②我们在解读这一段历史的时候,常常会将其归结为人类理性进步的文明进化过程,却省略了这其中的“工具逻辑”。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具体的社会(社区)而言,其成员的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是依赖于相应的“工具”而得以建构、维持和不断完善的。换言之,社会治理的具体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工具的性质。

  在人类发展史中,特定社会的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总是与其所使用的工具有关,这种关联现象看起来是人类借助工具凝结成历时性的生存方式,其实是社会以特定工具的内在规定性为基础所取得的治理模式创新。在虚拟社会架构下即互联网与人类行为耦合之后,人类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会出现哪些趋势性的变化呢?互联网作为巨型生活工具,使人类工具的内在规定性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奠定了虚拟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础。互联网就是一个高技术符号交换系统,它提供的基本功能就是所谓“在线沟通”。由于社会由相互沟通的社会成员整合而成,互联网这一巨型沟通工具就成了推动人类生活进步的革命性杠杆。人们利用这一巨型沟通工具,可以有选择地进行人对群、群对群、群对人的互动,从而实现了点面交织的网状沟通。这样,人类就由实态生存演进为虚实兼在的生活样态,从而奠定了虚拟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础。

 2.虚实共生范式决定了虚拟社会治理的混合特征

  在互联网架构下,人类日常生活及其合作方式呈现出人机交互性、人人共生性等非线性特征,形成了虚拟社会治理独有的社会基础。进入网络时代后,人网合一的嵌合结构使人类的日常生活和相互合作必须要借助互联网这一巨型工具才能实现,于是社会治理的任务也必须以某种共在的方式去完成,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以往社会治理的根基。

  关于虚拟社会的规制模式虽有两分、三分甚至四分法之说,但都是从两种基本观点衍生而来的:其一是网络空间(cybersociety)本位观,其二是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本位观。在传统思维惯性下,网络空间的虚拟行为与现实社会的生活实践是分离甚至对立的。在非线性思维下,“虚拟”与“现实”是互联网环境下人类最基本的两种存在样态。从哲学高度看,一方面,“‘在线’与‘在世’是一个生物实体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世界中的存在方式”;另一方面,“‘在线’与‘在世’形成了一种相互嵌入的生存关系”。③由此决定了,网络世界中的虚与实是一种共生关系。为此,“我们需要确立一种以‘共生’为导向的理念,即以寻求虚拟和现实的共生作为设计和建构人类未来生活世界的一种基本价值和理想,并以此为基础,去建立一种能够展现和支撑人类未来生存方式之合理前景的行动平台”④。基于虚实共生范式,网络行为甚至网名都呈现出虚拟与现实共生的存在状态,它要求虚拟社会治理也具备这种混合禀赋。

 3.国际政治生态影响着虚拟社会治理的政府行为

  近年来,许多人将网络空间视为风险之地,甚至有“点击中的风险社会”之说。在他们看来,“风险社会的根源不能仅仅从网络的发展来理解,但是,网络时代的到来无疑是风险社会的催生婆,从实际的历史进程看,风险社会是网络时代不可避免的历史后果”⑤。现实中,相当多的民众对人类进入网络世代甚为担忧,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政府能够承担起虚拟社会治理的责任。因为“自从政府出现以来,在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人们总是首先把共同体的秩序寄托于政府,社会秩序的保障和供给一直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义”。⑥事实上,社会治理历来都是一个较复杂的概念,它与各国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因而带有鲜明的国情特点。

  迄今为止,人类有限的网络治理经验已经证明,政府在虚拟社会治理中的定位是一个可选择、可调节的变量,这与其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传统有关。现实中,集中偏好的治理定位如日本、新加坡,分散偏好的治理定位如美国、加拿大,以及众多的混合式治理定位都有其各自的合理蕴涵。学术界在讨论这类治理经验时,或强调其普适性或分析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但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影响政府治理行为的国际政治生态。虚拟社会治理固有的跨国性,既是其特色所在也是其难点之一。2003年12月,联合国工作组曾确定了一个工作定义:“互联网治理就是各国政府、企业界和民间团体从他们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于公认的那些塑造互联网的演变及应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方式和程序所做的发展和应用。”此后各利益相关方陆续就互联网国际治理的含义达成了一些共识,主要包括:互联网治理的范围涵盖技术和公共政策等问题,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均应参与治理;互联网治理过程应是开放和包容的,多边的、透明的、民主的;与互联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是各成员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成员国政府有权利和责任对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事宜进行治理。

  但在各国实践中,政府怎样定义虚拟社会治理仍需要在具体的国际政治生态中细细权衡。首先,网络文化生态中的民族文化态势是政府选择其治理行为的重要考量。虚拟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应验了“地球村”式的猜想,也引发了一些人对“大一统文化”的预言,甚至形成了声势极大的所谓普遍主义主张。应该说,普遍主义关于人类文化存在共同结构和普遍规律的说法一定程度上符合“工具脱域”所带来的文化交融趋向。但各国政府在定位虚拟社会治理时所思虑的是,在虚拟社会架构下,普遍主义获得了几乎唯一的合法化地位,这使得全球化、西方化、普适文化获得了某种意识形态霸权。其次,国家实力从根本上决定着政府在虚拟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应该看到,目前的世界仍处于强权时代,主义和价值的推行也是依附于国家实力之上的。因此,无论理论上如何论证、意识形态上如何纠结,各国政府在定位虚拟社会治理时都不得不考虑自己在国际舞台中的硬实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自信、文化自信都是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的具体内容也会因国际政治生态的变迁而有所变化。

 二、虚拟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对于虚拟社会治理的理解既要立足于互联网工具逻辑,又要突破“传统”与“现代”的两分框架。依此来看,虚拟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对网络工具的理性选择。它在微观形态上表现为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在宏观形态上表现为网络合作关系的模式化,而其历史形态则是自由与秩序的网络均衡。

 1.虚拟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是对网络工具的理性选择

  现代信息技术一经出现就具备了维纳(N.Wiener)所言的“帝国主义性质”,以至于社会“只能通过研究信息和通讯工具来认识”,而人也成为了“一种通讯存在性”。⑦默顿(R.K.Merton)认为,“是科学与社会的互助使科学在某些确定类型的社会中获得重大而持久的发展”⑧。同样,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助也使社会在某种确定类型的技术推动下获得巨大而持久的进步。网络技术与当代社会恰好形成了这样一种良性互助关系,而这种关系又代表着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

  互联网的工具功能具有社会属性,这是社会赋予网络的非技术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社会治理固然要遵从“网络工具逻辑”,但网络工具首先要被社会所选择。就是说,互联网所提供的“工具菜单”需要经历一个社会整合与调适过程,以使其成为社会相容工具。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网络工具的目的性是社会所赋予的。作为一种技术产物,互联网平台并无目的性,但其应用工具则具有明确的社会指向。我们都知道,劳动使猿变为人,人又通过劳动来制造工具,并使相应的技术获得社会属性。互联网作为现代交流工具在相当程度上是人类目的性的体现。其二,网络工具的社会后果受控于社会。正如原子能技术既可以造出杀人武器原子弹,也可以造福于人类一样,网络工具的社会后果也是正负兼有的。但总的来看,网络工具的社会后果也是可控的,它的整体效用是由社会来选择和控制的。其三,网络工具的演进过程受社会因素制约。技术发展史表明,任何新技术都存在多种演进方向,而其最终的发展过程总是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据记载,古希腊的希罗(Hero)很早就发明了一种蒸汽动力机械,这是蒸汽机的原型,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它演化成了一种高级玩具。而同样的原理和机械,却在18世纪发展成为蒸汽机。由于社会生产技术的准则是追求高效率的新技术,因此互联网一经出现就注定要被市场体系所选择,并加速其社会化进程,使其迅速上升为改变社会治理格局的推进器。

  循着这个思路,虚拟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不应该设定为如何在一个既有的互联网平台上规范虚拟实践,而应该前置到如何对网络工具进行理性选择。其实这很自然,因为人的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受制于其拥有的生活资源,并且以其选择的生活工具为物质基础。如果说,生活工具信息含量的不断提高是人类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跃迁的前提条件;那么,对网络工具的理性选择,则机制性地制约着虚拟社会治理的性质和走向。因此,信息化进程中的“工具选择”,是虚拟社会治理需要优先考虑的基础性工作。以此为基础,互联网将在受控于社会的状态下渗透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网络工具的功能发挥不断提升人们衣、食、住、行及精神文化生活的信息含量和网络化水平。

  2.虚拟社会治理的微观形态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

  微观形态的虚拟社会治理主要是网民个体对其虚拟行为的自我管理,表现为网民生活范式的生成、维持和不断完善,实质上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过程。单个网民的生活样态是自主产生的,而网民生活范式的生成、维持和不断完善则是经由互动完成的,其内在的演进规律将是虚拟社会治理的实践基础。虚拟社会治理可以被理解为如何在网络空间确立网民生活范式及其行为规则,并以此为基础保持有序的虚拟实践状态。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这一复杂过程的实现要依托于虚拟社会固有的自组织能力。

  从理论上看,列维斯(Lewis,M.D.)等学者最早认识到互联网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其构成要素或过程的持续耦合为虚拟实践有序化提供了基础。⑨戴汝为、操龙兵是较早研究互联网自组织功能的国内学者,他们认为互联网系统是一个由物理维(Physical)、自我维(Self)、社会维(Social)和关系维(Relational)组成的大规模复杂系统,具有强大的自组织能力。⑩按照霍兰的观点,自组织其实是复杂系统的动力机制,其基本表现就是在海量要素自主参与下形成协同能力和宏观上的新结构。在普里高津看来,“复杂性是自组织的产物,在远离平衡、非线性、不可逆的条件下,通过自发形成耗散结构这种自组织而产生出物理层次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通过更高形式的自组织产生出生命、社会等层次的复杂性”。(11)在先前的一个研究中,我们曾把虚拟社会的自组织特征归纳为:可嵌合的系统、混序现象、虚实共生、人机交互、多主体等。(12)通过互联网这个人网合一的耦合系统,虚拟社会可实现其从物理层面走向社会层面、从低阶行为走向高阶行为的自组织演化过程。

  虚拟实践经验表明,任何“网中人”都对其“下一步”行为结果无从预期,这要依“超链接”、“Re”、“赞”等网络情境变化和交互行为而定。由于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是自主的、具有个人目的性的,因此作为总体的“网络行为集合”并无外界干扰。但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过程却自动地进行着,众多网民通过一系列自在的随机过程最终会产生一些未经预设的标准化生活范式。这就是说,通过虚拟社会的自组织功能,基于某网络工具的虚拟行为(如微博)对于个体而言始终是自主的,但经历了与同类虚拟行为的交互作用后会出现某些协同和默契,最终导致该类虚拟行为的有序化。在这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中,“混沌”与“秩序”的临界点就是出现网络秩序的新质元素以及以此为内核的新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网民生活样态的交互、融合和范式化,是互联网自组织能力的创造性成果,也是虚拟社会秩序的生成与演化机制。

  3.虚拟社会治理的宏观形态是网络合作关系的模式化

  马克思曾经把人看做是手持工具从事劳动的实践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同时也在实践中改造人自身。在虚拟社会架构下,“在线”(on line)就是人们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一种实践形式,网民通过这种形式来构建其数字化家园并在虚拟生活中实现自我再造。网民们都知道,虚拟社会实践并不是“网”与“人”的简单相加,而是像现实社会一样依托于特定的组织单元,为此人们创造性地形成了一种被称之为“群”的组织形态。就本质而言,“群”就是一种网民合作共同体,其成员之间的互动结构与行为规则是一种模式化了的网络合作关系。在工具发展史中,关键性的“工具脱域”往往依赖于全新的技术框架,并且会引起人类合作模式的革命性变化。根据马克思的研究,人类工具进化史分为手工工具时代、机器时代、社会基础设施时代三个阶段。李伯聪认为,马克思对第三阶段将要出现的工具系统有一个天才的预言,即“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而这恰是互联网的“经济学性质”。(13)与这种“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相对应,人类合作模式也将进入信息和网络时代。

  在工业社会以前,工具的物理性状是确定的,人类合作的主客体关系也是明确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虚拟工具的物理性状是模糊的,人类合作关系也存在着多主体并存、互为主体等现象。从工具的意义上说互联网就是一个高技术符号交换系统,而人与网的耦合则可以超越“在场”与“不在场”的现实性分界,从而出现虚拟社会中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点对面的互动方式。人们可以有选择地使用不同的网络工具,并能够在网络工具系统中同时维持着多个“主体”。这些主体之间“通过聚集相互作用而生成具有高度协调性和适应性的有机整体;这种作用是非线性的,并会产生突现(Emergence)现象”(14)。此时,海量网络行为的直接后果是自动突现出一种意料之外的整体效应,即网民合作的关系结构与合作模式。由于网络合作关系已超出一己范围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基于某种网络工具的合作模式往往还要经历一个合法化过程,以取得现实社会的认可。

  4.虚拟社会治理的历史形态是自由与秩序的网络均衡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自由与秩序的均衡一直是社会治理所隐含的主题,其具体表现形态依托于生产力的性质并且与“工具脱域”保持着大致同步的递进关系。事实上,人类所取得的每一项划时代技术创新都会带来工具跃迁并将其转化为社会治理形态演进,而每一种社会治理形态的确立都是自由与秩序关系的再一次平衡。在人类早期阶段,不同地域的人群借助于手工工具从事初级、简陋和彼此孤立的社会实践,那时的工具仅仅是人手的简单延长,因而其社会治理方法是传统且富有价值理性的。以这样的生产力性质和“工具逻辑”为基础,“在古典世界,一方面是‘集体性自由’,另一方面是个人为共同体所吞没。不过,如贡斯当所言,当时人们觉得承认个体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与这种自由之间没有什么不容之处”(15)。

  工业革命使人类进入机器时代,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的“机器”工具似乎可以把人类之手延长至无限远,其时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以“主体性”、“工具理性”等所谓现代性为内核的。起初是划时代的蒸汽机技术给人类带来了工业用具,并且开始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社会转型,使社会治理形态逐渐步入现代文明阶段。到了19世纪,电气技术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工具的自动化程度,人类社会治理形态也因其更高的智慧因素而步入所谓第二次工业化阶段。在这个阶段,学者们曾经将美国称之为“汽车上的国家”,并以汽车加高速公路的网格式执法来理解美国的社会控制方式。更深层的意义在于,“19世纪不仅是‘伟大的错位、解脱、脱域(disembeddedness)和根除(uprooting)的世纪,同时也是一个不顾一切地试图重新承负、重新嵌入、重新植根的伟大世纪’。西方在英国和法国革命后,随着自由的成长,建构相应的新秩序便成为不能不完成的主题”(16)。通过一次次社会转型,人类确立了“现代性”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禀赋,自由与秩序在城市生活方式中找到了一种新的平衡样态。

  如果说,机器时代的百年统治创造了如马克思所言“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历史奇迹,那么互联网时代短短几十年就带来了社会生活范式和人类合作模式的颠覆性变革。这是因为,网络作为笼罩于全球的巨型工具已不再是人类之手的继续延长,而是人类之脑的扩展和增量。这就意味着,与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人类工具相比,互联网的内在规定性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因此从历史形态上说,虚拟社会治理是自由与秩序的网络态平衡。它要求我们不仅要在虚拟社会语境中理解社会治理问题,而且要在第三次工业革命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去寻找自由与秩序的时代坐标。

 三、虚拟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

  在互联网所在之处,国家干预和政府管理都遭遇了“合法性危机”,这使得虚拟社会治理论者不能不把网络规制的正当性作为研究始端。与此相联系,还要说明虚拟社会治理的边界划分、权力结构以及国家民族特色等基本问题。

 1.网络规制是否具有正当性

  近年来,由于虚拟世界出现了太多的麻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因此许多人通过反思认识到,在国家干预存在所谓“合法性危机”的同时,网络无政府主义也并无十足的权威性。有专家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似乎使“人类一下子掌握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可是不知道这力量该怎样用,交给谁管合适。往右偏一步,很可能出现人类历史上最严酷、最无孔不入的专制,往左偏一步,又有可能出现毁灭人类社会的无政府状态”(17)。在实践中,虚拟社会治理逐渐成为国家政治的重要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政府在虚拟社会治理中应有的作用。如欧盟表示互联网要有国家和政府的适度干预,英国宣布网络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法国则主张政府要与技术开发商、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一同共同调控互联网。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对互联网进行着不同形式的监督审查,虚拟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安排正在被人们所期待。

  那么,如何回答网络规制正当性问题呢?首先,互联网是一个高技术集成物,而对高技术及其社会效应的预判和规制不仅是当下“风险社会”最紧要的事情,而且对人类社会的未来走向至关重要,克隆技术如此,纳米技术如此,网络技术更是如此。其次,虚拟社会是一个多主体交互平台,由于其超出了“私”的范畴而必须顾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放弃了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出于教育引导青少年、阻止恐怖活动、保护国家权益、限制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考虑,从政府部门到单位机构,都从不同的层面管理着网络信息,将对网络的控制与管理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18)再次,互联网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虚拟社会实践不仅仅是网络空间的狂欢,而且对整个社会生活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如有学者所言,“第一,网络空间或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在其本质上仍然是现实世界(Reality)的虚拟,‘虚拟实在’不是另类社会,不是‘天堂’,而是人类的作品。第二,对网络越轨判定适用的是现实社会中的准则或价值判断”(19)。

 2.虚拟社会治理的边界在哪里

  一般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划分虚拟社会治理的边界,即网络空间、虚拟与现实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国际治理。相应地,虚拟秩序也可以凝结成三个边界性问题,分别是混序(Chaord=Chaos+order)界面、虚实界面和国际界面问题。

  从网络空间(cybersociety)层面看,由于互联网构筑了一个赋予人类生命新内涵的时空环境,因而虚拟可以被视为某种相对独立的生活场域。许茨认为,人的生活世界是具有多种维度的,“只要主体之某一部分经验表现出特定的认知风格,并且就这种风格而言前后一致且彼此相容”,那么它就构成一个“有限意义域”(20)。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实践是互联网环境下人类的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它为人类生活及其相互合作提供了更加丰富和更加多样化的条件与可能。事实上,这个“有限意义域”就是狭义的虚拟社会概念,同时也是网络无政府主义所着意护卫的自组织边界。从虚拟与现实关系层面看,虚拟世界应该是信息网络技术主导下的一种社会亚形态,而虚拟实践则是信息时代特有的行为方式。站在这个层面上,网络空间并不是孤立封闭的,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信息社会发展到网络化阶段的一种现实性社会结构形式。其实,这是一个广义的虚拟社会概念,常常被人们称之为网络社会,同时也是网络管制主义所强调的大网络边界。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去中心的、在任何节点都可以沟通的信息网络媒介,充分体现了“网络化逻辑”的结构形态。从这个角度看,网络秩序不过是社会秩序的一个亚形态,因为网络空间也只是整个网络化社会的一隅。基于此,虚拟社会治理就是对网络行为和虚拟实践的有效规制,而网络规制的焦点则是聚集了诸多虚拟与现实关系问题的虚实界面。在这个界面上,社会秩序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它不仅要协调虚拟实践而且要影响现实生活,不仅要保护网民权益而且要保护社会公益。因此互联网秩序不仅需要自我组织,更加需要政府管制,否则虚拟社会就会处于不确定和不可控状态。

  从互联网国际治理层面看,虚拟社会治理既具有跨国性也体现国家意志。首先,互联网有主权问题,如中国域名“.cn”当然属于中国的主权范围,要由主权国来管辖。其次,互联网虽有国际网关等防护系统,但却没有物理边界也很难划定边界,因此管辖权具有模糊性。此外,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分配管理,如顶级域名的管理权归属、域名根服务器的掌管等,都关系到各国的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也都是互联网国际治理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网络安全、垃圾邮件、网络立法、内容管制、知识产权以及美国对DNS根区文件的单边控制等互联网国际治理问题日渐升温,逐渐汇聚成虚拟社会治理的国际界面。在这个界面上,互联网国际治理问题很多也很复杂,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核心诉求是主权公平问题。因此,国际治理层面的虚拟社会治理需要建立一个主权公平的跨国治理机制。

  3.谁是虚拟社会治理的权力主体

  无论是从网络技术的工具逻辑还是虚拟实践的共生特性看,抑或从虚拟秩序聚焦的三个边界性问题出发,虚拟社会治理的权力主体都应该是多元的。通过这种多主体互动,众多网民个体、网络群体以及政府部门将形成一种协同管理结构,借以建构、维持和不断完善特定形态的网民生活范式和网络合作关系。在生活论视野下,虚拟社会治理关乎“我们”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生活范式和互动合作框架,而这个“我们”包括所有相关者即众多网民个体、网络群体、国家管理者乃至全社会成员。应该看到,互联网虽具有自组织功能,但虚拟社会治理并不是由无数个网民“自动”完成的;同样,虚拟实践当然需要规范和约制,但虚拟社会治理目标的达成还是要靠全体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和互动合作中得以实现。因此,虚拟社会治理的权力主体具有多元性,并且各个主体之间要以平等的地位共存和互动。

  在多主体权力结构中,虚拟社会治理不仅限于政府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它应该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协调活动和秩序化过程。由于多主体权力结构能够在相互作用中产生协同效应,因而比现行的科层体制具有更大优势。基于这种权力结构,政府管理主体将致力于形成一种承认、保护和促进自主性虚拟社会的大环境;网民公众、网络组织也要通过自我完善而形成高水平对话能力和高效协调机制。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多主体权力结构应该由三个机制耦合而成:其一是自律机制,即多元主体自身的自主管理功能。虽然多主体权力结构也会出现引导行为,但它是基于共同准则的相互性逻辑,而不是正式的权威关系。其二是他律机制,即政府功能的有效发挥。相对于“自律”而言,政府“他律”不仅是其应尽的职责,更是事关网络正义的制度架构。其三是互律机制,即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它要求各类网络主体平等对待不同诉求、规范参与虚拟实践、理性协商有关虚拟社会治理问题。

  4.虚拟社会治理是否存在国家与民族特色

  互联网的出现把“工具脱域”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已经被网络所笼罩,其日常生活和相互合作几乎全部附着于网络平台之上。那么,在网络大行其道的当下,是否还存在着虚拟社会治理的国家与民族特色呢?经验告诉我们,真正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不是作为“类”的人,而是现实中的自然人,他们在虚拟实践中又往往是“群”而居之的,这就是前文说过的“群”组织模式。恰是这网络中无所不在的“群”,奠定了虚拟社会治理的国家与民族特色。

  首先,“群”组织模式为网民生活范式和网络合作关系打上了国家(地方)印记。在人类学界,一直存在着“普遍主义和历史特殊主义之争”(21)。互联网问世以来,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受到“普适性神话”的强有力挑战,盛行于世的绝对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所有地方的、民族的实践方式和知识体系都予以贬斥。但实际上,人类生活范式和相互合作模式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个性化、地方化“体验”。从工具的角度看,互联网只是一个为所有人提供创造性体验的公共平台,人们在工具应用过程中得到的都是具体的、经验的个性化知识。从实践生成的角度看,人们似乎对互联网的技术理性维度重视颇多而对其技术体验维度多有忽视,但网民正是通过技术体验创造了地方化、个性化虚拟实践范式。更重要的是,“群”组织模式的具体形态与网民的“惯习”关系极大,而惯习当然是个性化的。这些个性化的惯习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可以汇聚成网络中的地方性知识,其中的一部分还可能被标准化为局域性的网民生活范式和网络合作模式。

  其次,“群”组织模式富集了特定的民族文化元素。互联网工具的任何功能都要依赖于相应的共享符号系统,这就注定了虚拟实践行为一定是虚实共生的。剖开来看,虚拟行为之虚,有赖于语言文化之实;自然人之实,造就了网中人之虚。与此相联系,网络行为人并不是“自在之物”,而是虚实共生的在线者,其网络生活范式必然脱胎于现实的民族文化。网络合作更是如此,意义交换要在同一个符号系统中才能实现,而同一个符号系统内必然富集了特定的民族文化元素。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主体的虚拟性是扎根于现实主体的实在性的,它不过是现实主体在虚拟生活中的一种形态。如此一来,一个具体的“群”,一定是一个富集了特定民族文化元素的组织单元。

  综合起来看,活跃在虚拟实践中的各色网“群”,都具有地方元素和民族元素双重富集特征。以此为基础,网民生活范式和网络合作关系就会呈现出特定的地域、民族之风,从而使一国的虚拟社会治理具有不同于他国的个性特点。微观地看,互联网工具所依托的虚拟实践群仅仅是一系列富集着特定地方、民族元素的组织单元;就宏观而言,这类虚拟实践群终将会建立起相应的特色行为方式并且彰显其国家民族特色。现实中,一国的虚拟社会治理不仅要具有国家特色而且要兼备世界特征,但怎样获得这两种禀赋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选择过程。

 注释:

 ①(13)李伯聪:《社会形态的三阶段和工具发展的三阶段》,《哲学研究》2002年第11期。

  ②(15)(16)张旅平、赵立玮:《自由与秩序:西方社会管理思想的演进》,《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③何明升、白淑英:《论“在线”生存》,《哲学研究》2004年第12期。

  ④冯鹏志:《从混沌走向共生——关于虚拟世界的本质及其与现实世界之关系的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年第7期。

  ⑤庄友则:《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⑥张康之:《论政府的社会秩序供给》,《东南学术》2001年第6期。

  ⑦E.舒尔曼:《科技时代与人类未来——在哲学深层的挑战》,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177页、第13页。

  ⑧R.K.默顿:《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页。

  ⑨Lewis,M.D.,& Granic,I.:”Who put the self in self-organization? A clarification of terms and concepts for developmental psychopathology”,Development and Psychopathology,1999,11,365-374.

  ⑩戴汝为、操龙兵:《Internet——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中国科学》(E辑)2003年第4期。

  (11)许国志主编:《系统科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第298页。

  (12)何明升:《复杂巨系统:互联网——社会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学术交流》2005年第7期。

  (14)约翰·霍兰:《涌现——从混沌到有序》,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第85页。

  (17)王小东:《信息时代的世界地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18)陈华栋、于朝阳、胡薇薇:《国内外网络文化建设管理模式比较分析与借鉴思考》,《思想理论教育》2010年第17期。

  (19)胡新华、陈晓强:《大学生网民群体的越轨及其社会控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9期。

  (20)苏国勋主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十卷·社会哲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65-366页。

  (21)叶舒宪:《地方性知识》,《读书》2001年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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