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推动社区治理创新

王春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2月6日第702期

  在社会治理中,社区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成为践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按照我国的法律,社区是自治组织,但社区创新更多地被理解为对社区的要求和干预,以致社区行政化色彩越发明显,成为准行政单位,可被称为“行政社区”。行政社区虽然承担着许多功能,但由于难以调动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关心公益事业、营造社会团结,因此,可能影响社区的共同体性质和自主性。为此,有的地方政府开始探索新的做法,这对我们认识社区转型与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议行分离”让社区回归自治  “议行分离”是指,在社区设立工作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分别承担议事与行事,让社区居民委员会专注于社区自治。同时,政府减少对社区居委会的经费支持。“议行分离”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社区“行政化”背后有政府的经费支持,“议行分离”后,社区从政府那里得不到足够经费,从而影响到社区工作。另一方面,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街道办或者区政府,因对社区不熟悉,在开展工作时需要求助于社区居委会,降低了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的效率和效用。

  “政社互动、三社联动”促多元合作“政社互动”是指,在清理政府交给社区的工作之后,列出清单,向社区购买服务,如果政府不给钱,社区可以拒绝承担。为了配合这项改革、提升社区的自治水平和能力,当地政府还辅之以“三社联动”的改革措施,即社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相互合作,推进社会建设和社区自治。“三社联动”的问题在于缺乏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组织。与之相应的是,基层政府干部在观念上也没有相应的准备,甚至比较拒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

  “议事会”让民主与民生共成长  民主参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被视为社区治理的重要方式,但事实上在不少地方,村委会选举衍生出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村庄治理的改善。为此,一些地方形成了社区“议事会”。议事会由村民代表、民意领袖和老人协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基本上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庄各方利益,因此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居民渐渐地开始关心社区的发展,也更加乐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产生了 “以民生促民主,以民主保民生”的效应。但是,不同于村民代表会,议事会成员的产生以及合法性缺少制度性保障。

  社区服务中心践行服务理念  还有一种创新做法是,撤销街道办事处,改为社区服务中心,并引进社会工作,培育社区组织和自治。社区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相当于与政府建立公共服务购买关系。这一改革思路的亮点是,把公共服务交给专业的社区服务中心,并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而且可以让社区居委会专注于社区治理。与此同时,引进专门的社会工作组织,在社区层面开展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但是,由于街道办被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没有执法职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执法能力;另外,从街道办事处转移进入社区服务中心的大量人员,不仅收入减少,而且专业服务能力有限。

  以上方案不论成功与否,都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社区治理中是否确立了民主协商机制。

  民主协商,在中国的社区治理中有两个重要的现实背景。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调解协商的做法,尤其在熟人社会中,大多通过协商解决邻里纠纷,而不会轻易诉诸法律。二是村委会选举已经践行多年,全国各地大多采取海选方式,但选举过程及效果也存在不少问题。

  协商民主多是围绕老百姓关切的民生问题展开,给予老百姓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具有实现老百姓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功能,因此,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动力。协商民主可以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社区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可以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和方式,动员居民参与到政府的许多决策之中,并对政府决策进行监督,达成政府决策和执政的合法性;二是社区内部事务的决策上,即社区事务由社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做出决定,增强社区内部的团结和和谐。协商民主是社会治理的应有内涵,即多中心、多元主体的治理要求。

  践行协商民主需要制度性建设作保证:一是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得以确立,而不是走形式,因此需要修改村民组织法和社区组织法,将协商民主作为重要制度,纳入到社区治理中;二是提供协商民主的技术支持,比如介绍协商民主知识,编制协商民主手册,并派人到社区开展协商民主试验;三是由社区居民(含村民)用协商民主的方式确定一些协商规则;四是有相应的专业化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动和组织工作,以提升居民民主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