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有待破解“成长的烦恼”社会转型期,村民诉求日趋多元,政治参与需求日益增长

人民网记者 潘跃  2013年07月12日 11版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民政部日前印发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

“1992年,我开始担任村民小组长至今,一干就是21年,经历了村委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的全过程,感受了它给农村带来的巨大变化。”说这番话的韦向生,现年50岁,是“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屏南乡合寨村委会主任。正如合寨村一样,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共有59万个村委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232万人。可以说,作为村级民主的起点,三年一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已在广大乡村田野深深扎下根来。

社会转型期,村民诉求日趋多元,对村民自治提出新要求

“当前,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平均参选率达到95%以上,全国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的实践,使广大农民实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蒋昆生介绍,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给以土地和村庄为主要依托的村民自治带来了新问题。“村民诉求日趋多元、政治参与需求日益增长,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

蒋昆生说,随着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他们不仅关注自己的、身边的、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且关注群体利益、长远利益;不仅关注经济利益,而且关注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等。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体制机制,扩大农民群众对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有序参与。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管理服务体系

经过30年来的实践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正遭遇“成长的烦恼”,村民的事情不能仅仅在村里解决,农村民主的发展需要建立内外联动、上下统筹的更有力的体制机制。

“要健全以强化公共服务为核心,政府公共服务下沉与基层群众民主参与紧密结合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教授刘义强认为,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构建制度规范、权责明确、服务重心下沉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才能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首先是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建议建立村干事制度,使得城乡基层的行政性事务主要由村干事负责,群众自治组织则将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群众开展自治事务上,从而解决长期困扰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行政化难题。其次是逐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广扁平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将流动人群纳入有效管理,保障他们共享基本的公共服务。

http://kfq.people.com.cn/n/2013/0712/c54918-2217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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