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 人民日报 》( 2013年01月01日   02 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姚克枫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在大量虚假信息不受限制地充斥网络的情况下,某些不实的“社会舆论”极易误导公众。

  我国已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还不能完整地规制上述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因此,加强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网络立法是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形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和谐的网络环境、有序的网络竞争市场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行为。网络立法加强了对获取网络信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的保密要求,可以有效保护网络信息,特别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此外,对打击钓鱼欺诈网站、黑公关、网络谣言、网络人肉搜索行为等也将提供法律依据。

  倡导“网络信息安全流动”,需要正确引导网民对信息安全流动的认识,尤其是对“网络身份管理”的认识,消除部分网民的疑虑。对网络进行监管是必要的,在侵犯他人权益时,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管,符合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报记者  徐  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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