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何增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和善治的概念在国际社会逐渐流行起来,近年来在我国也产生了日益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其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与政府行政管理和工商企业管理不同,治理的概念及其特征尤为适用于社会管理。正因为社会管理尤为需要治理理念的指导,社会管理尤为契合治理的特征,所以学者们更愿意把以治理理念为指导的社会管理称为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在一个既定的空间范围内由多元行动者运用各自权威对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协调和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

  社会治理和时下所流行的政府社会管理概念有着重大的区别。社会管理的主体相对来说较为单一,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社会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社会,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将政府管理社会理解为防范管控社会,这种防控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编织一张严密的防控之网将社会一网打尽、一览无余。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政府社会管理理解为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通过政治动员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对方只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而缺少应有的权利。社会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协作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社会治理更强调多元主体之间协商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反对单纯的命令和控制,倡导政府社会管理的透明化、法治化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政策决策。社会治理倡导社会自治,倡导参与式治理。社会治理强调尊重社会成员的社会政治权利,主张激发社会成员的权能,使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和影响力。社会管理包含有社会服务的内容,但社会成员在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中更多地是作为社会服务的对象被动地接受服务而没有更多的选择权。社会治理倡导社会成员主动表达需求,自主提出所需要的服务项目,政府则对项目的实施提供资助,社会组织自主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并接受资助方的评估。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不再是单纯享受社会服务的被动的对象,而是需求的表达者、项目的选择者和服务的供给者。

  社会善治是对良好的或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的描述。社会善治是政治国家和第三部门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将善治的基本要素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结合社会治理的具体内容,可以推演出社会善治的基本要素。社会善治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透明、参与、法治、回应、效率、包容、公平、信任、和谐、安全。透明是指有关社会治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的公开性和可及性。参与是指各利益相关方或其代表有机会、有渠道就社会事务决策表达意见并受到充分尊重。法治是指参与社会治理各方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并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回应是指政府对公民所提出的利益诉求及时给予答复并积极加以满足。效率是指政府能及时高效地提供社会成员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包容是指社会政策决策及日常管理中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的考虑。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向上的社会流动和社会福利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权利。信任是指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消除了猜疑和隔膜能够相互信任。和谐是指人际关系中消除了冷漠、敌对和冲突,彼此相处融洽相互合作。安全是指社会成员的人身和生命财产免受外部环境的威胁和侵害,基本生存需求得到保障。社会善治为衡量社会治理状况提供了标尺,为提升社会治理质量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实现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的转变需要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保障民权为重点,改革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那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程序,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社会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应是围绕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这一中心任务,深入推进十五个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积极推进十五个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这十五个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以民意畅达为核心的社会政策决策体制改革;以民生财政为取向的政府财政体制改革;以开放社会服务业为方向的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以解决制度公平为关键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以走向国家法团主义为方向的群众权益维护体制改革;以培育与监管并重为方略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以参与式社区治理为方向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以社会工作专业化民间化为方向的社会工作体制改革;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以建立社会关怀制度体系为方向的特殊人群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社会性规制为方向的健康与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走向协同治理的社会治安体制改革;以风险管理为方向的社会应急体制改革;以动态稳定为方向的社会维稳体制改革;以建立和谐虚拟社会为方向的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中国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舍此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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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团主义,指国家指定或依法规定某些社团为相应界别的唯一合法代表团体,后者享有代表该界别群体与政府进行政策协商的权利,同时有义务动员该界别成员支持政府政策。

网站编辑: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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