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1-07-01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异议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