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4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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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11〕26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5日
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 ...[详细]
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
京民基发〔2012〕108号
各区县民政局、农工委(农委)、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详细]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精神,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城乡社... ...[详细]
发布日期:2001-07-01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异议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