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

京民基发〔2012〕108号

各区县民政局、农工委(农委)、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重大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本市进入了城乡一体化、郊区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时期。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民拆迁上楼、村落整建制转居、村居民混居、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等现象更加普遍,给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明确提出要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切实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是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自治组织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群众,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网络,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加快推进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便于加强管理。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要着眼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城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提前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杜绝社区管理“空白点”,维护和促进首都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便于服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要综合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便于有效配置和整合公共服务资源,节省行政成本,更好服务居民群众。要统筹规划和有效整合辖区内人力资源、设施资源、服务资源,切实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社区服务。

(四)便于居民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范围设置要充分考虑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新建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之间。城乡结合部地区,尤其是已部分农转居、村(居)民混居的村,筹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和管辖范围可以适当缩减。

三、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主要措施

(一)整建制农转居的村。整建制农转居的村,不涉及整体搬迁的,应当及时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若干整建制农转居的村整体搬迁到新建小区的,要综合考虑居民户数等因素,由新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申请成立一个或者若干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适时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件成熟的,可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撤销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村民全部转为居民;(2)村集体土地已经被征占;(3)村集体资产处置完毕,或者已经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4)转制村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凡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县政府批准。

(二)居、村民混居的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对于部分村民已转为居民、农居混杂的村,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实现对居民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居民户数超过500户(含)以上,可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可成立居民小组,纳入邻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直接管理。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主要负责做好社区居民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办理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村民委员会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本村村民的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地区重大事项决策或重大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基层党组织牵头,探索采用居村共建的形式共同完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共建和谐社区的整体合力。

(三)新建住宅区。新建住宅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适度人口规模。拟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户之间;(2)有居民开始入住;(3)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民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开发企业依据规划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有相应的场所开展工作、居民有相应的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指导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负责居民入住筹备、居民信息采集及服务工作。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设置,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体系。

(四)流动人口聚居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占全体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1000户以上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应当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可以结合实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增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1000户以下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对于流动人口聚居的村,要积极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各区县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经常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并在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四、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作为加快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来抓,全面查找基层社会管理“空白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加强队伍保障。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为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鼓励和引导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到新建社区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下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学习锻炼、联系工作,切实为推进加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强设施保障。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要将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有关设计指标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按照规划建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强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由所在区县按照本市社区服务设施设置配备统一要求,根据本区县资产资金管理情况及相关经费标准,结合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用于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装修、购置社区办公必需的设施设备。社区办公经费按照每年每户50元标准核拨,主要用于水电气暖、办公耗材、办公电器、办公家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运维。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